Taiwan

Free
79
100
A Obstacles to Access 24 25
B Limits on Content 30 35
C Violations of User Rights 25 40
Last Year's Score & Status
80 100 Free
Scores are based on a scale of 0 (least free) to 100 (most free). See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report acknowledgements.

概述

 

台灣擁有亞洲最自由的網路環境之一。資訊環境的特點是可負擔的上網價格、多樣化的內容、以及沒有網站封鎖或網路停擺的狀況。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保護著言論自由。民間社會、科技部門和政府已採取創新行動,以對抗源自中國的不實資訊活動。然而,對網路活動的刑事起訴以及過度監控的擔憂,都仍威脅著網路自由。

 

台灣充滿活力、具競爭性的民主體系,使其自2000年後,歷經了三次對立政黨間的政權和平轉移,且總體而言,也完善的保護了公民自由。目前人們關注的項目,包含外籍移工沒有合適的機制去抵抗剝削、以及中國政府對台灣的政策決定、媒體、民主基礎設施的影響。

 

Key Developments, June 1, 2021 May 31, 2022

 

  • 2021 12 月,主要的電信服務提供者台灣大哥大(Taiwan Mobile)與台灣之星(T Star)提出了合併案;2022 2月,遠傳電訊和亞太電信也提出了合併案。在本次報告末,監管者正在思考這兩個提案,因為它們可能會徹底重塑網路使用者所在的市場(見A4)。
  • 2021 9 月至 10 月間,為了偵辦詐欺案,政府誤封了 CoinMarketCap 這個從事加密貨幣交易與媒體的平台,成為近年來首起這類的限制事件(見B1)。
  • 在報告期間,決策者發布了治理網路環境的新政策與框架,包含更新了規範OTTover-the-top)服務提供者的法案框架(見B3)。
  • 網路使用者因聲稱與 COVID-19 有關的不實訊息而面臨罰款或緩刑(見C3)。
  • 2022 4 月,政府終結了1922 簡訊實聯制系統的強制使用,該系統使用 QR Code 追蹤使用者的位址,理由是 COVID-19 疫情不斷變化的本質(見C6)。

 

A. 上網的障礙

 

A1:基礎設施的局限是否限制了網路的存取或網路連接的速度及品質?(0-6分): 6

一般而言,台灣的網路接取並沒有基礎設施方面的限制,且國家亦對高比例的網路接取感到自豪。 DataReportals 2022 數位報告指出台灣的網路普及率達 91%,共計有 2170 萬的網路使用者 。其他資料來源的百分比則略低: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在2020 年的報告指出,網路普及率為 83%

使用者可以透過不同的連線方式上網。固定網路的選擇包含光纖及數位用戶線路(DSL)等連接方式;行動網路的使用者則依賴第四代(4G)與第五代(5G)的科技,而臺灣亦有免費的公共無線網路。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資料,在2019年固定網路的使用者有580萬人,而行動網路的普及率則為 114%。全國有近 1 萬個免費的無線網路熱點。

政府致力將行動服務升級為 4G,並推廣 5G2G 已在 2017年被終止,而電信公司也在 2018 年停止供應 3G 合約。作為全台灣最大的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已宣布將在 2024 年停止對 3G 的技術支援。主要的電信服務提供者,像是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以及遠傳,已於 2020 年起開始在主要的城市以及數個其他地區提供 5G 的服務。在 2021 10 月,5G 的使用者達到約390萬人。

台灣的網路使用者享有快速的網路連線速度。Ookla 2022 5 月指出,台灣行動網路的下載及上傳速度中位數,分別為 49 Mbps 11 Mbps;而固定網路的下載及上傳速度中位數,則為 104.1 Mbps 44.9 Mbps

台灣學術網路(TANet)由教育部和數所大學維護,為包含大學及圖書館在內的教育機構,提供網路的基礎設施。

 

A2:上網的費用是否過高,或是因地理、社會或其他原因,而超出某部份人民所能負擔的範圍?(0-3): 3

台灣並沒有明顯的數位落差,儘管就地理區域及年紀來看,仍存在些微的差距。網路接取,特別是行動網路,是可負擔的。根據 TWNIC 的報告,95% 97% 的使用者,花費在行動網路接取的費用少於月收入的 1 %2022 年包容性網路指數報告提及,所得中花費在網路接取的比例正在改善。

台灣在地理分布上有輕微的數位落差,儘管近年來這個落差已在消彌。2020 TWNIC的報告指出,在非農村地區超過12歲以上的人口中,有 84% 可以接取網路,相對的,農村地區則只有 70%

年紀上的數位落差也正在逐漸改善。國家發展委員會(NDC)在 2020年的報告指出,超過 12 歲以上的人口中,有 86.6% 曾接取網路;其中在60-64 歲的人口中,比例為 77.6%;在 65 歲以上,則為 46.8% 2019 相比,這個比例獲得輕微改善。

在性別方面,並沒有明顯數位落差。一些調查表示,男性使用網際網路的比例較女性高約 2-5%

近年來,其他群體的網路接取的能力也得到提升。例如在 2020 年,96% 的移民使用過網路,相比 2014 年的 72%,呈現大幅增長。為了提升原住民社群的無線寬頻接取比例,政府也建立了 i-Tribe 計畫。有報導指出,該計畫改善了人們存取數位健康照護服務及其他資訊的能力。

 

A3:政府是否為限制連接網際網路,而對網際網路基礎設施進行技術或法律控制?(0-6): 6

政府沒有刻意限制網路連線,且國家的網路基礎設施也是私有的。

台灣的四個網路交換中心(IXPs) -- TWIX, TPIX, EBIX 及 TWNAP -- 都是由電信公司經營,儘管TWNAP在很大程度上只作為一個資料中心而不是交換點。連接國際網路的海底電纜也是私有的。中華電信公司,其35%的股份由交通部(MOTC)持有,鋪設了大部分的海底電纜。2020年,谷歌和臉書也提出了一個連接美國和台灣的海底電纜計劃。2021 年 12 月,美國政府認可了這個計畫。

 

A4:是否有法律、規範或經濟上的阻礙限制了服務提供者的多樣性?(0-6分): 5

儘管使用者可以選擇網路服務提供者,但某些公司仍主宰了市場。《電信管理法》在 2019 6 月通過,並於 2020 7 月施行,其取代了電信法,並鬆綁了部分規範。電信公司有三年的過渡期可用以遵循《電信管理法》。

按照《電信管理法》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及電信經營者須向 NCC 註冊。然而在以前,按照《電信法》,安裝電信設備或提供電信服務的公司,則須向交通部申請證照,並須備足特定數額的資本。

根據《電信管理法》的規定,外國所持有的電信公司擁有權不得超過 49%,且外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部分最多為 60%

《電信管理法》施加了一些義務給服務提供者,這些義務並不特別繁重,且時常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例如,電信經營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通訊秘密;應向消費者提供公開且易取用的資訊;應將電信與服務費與不相干的費用分開;並提供消費者投訴管道。

在過去,進軍市場的眾多要求、高額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少數的服務提供者主宰了固網和行動網路的市場。五間主要的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佔據了多數的固網市場,截至 2020 4 月,中華電信控制了 68 % 的市場。儘管到 2020 2 月為止,有 82 間公司提供固定網路,但多數都是只提供在地服務的小公司。五家供應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亦有提供行動寬頻服務,截至 2022 1 月,中華電信掌控了 38.9% 的行動寬頻市場。

2021 12 月,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同意進行合併;2022 2 月,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也宣布它們的合併案。考量到合併對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截至 2022 6 月,公平交易委員會(FTC)以及 NCC 仍在審查合併的提案。

 

A5:負責監督服務提供商和數位技術的國家監管機構是否未能以自由、公平和獨立的方式運作?(0-4): 4

在台灣,監督電信及其他網路相關議題的監管機構一般被認為是自由、公平且獨立的。

成立於 2006 年的 NCC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關,專責監管電信與傳播服務,包含監督電信業、管理網域名稱、IP 位址,並處理和監督執照。自 2017 後,它還管理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NCC 的任務包含提倡健全的政策、捍衛使用者權利、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確保市場的公平及有效競爭。NCC 是由七個任期四年的委員組成,所有委員都是由行政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的許可。NCC的主委及副主委皆是由行政院長指派,但也引發了獨立性的問題。根據 2020 11月台灣民意基金會的報告,超過 20 歲的人中,有 68% 的人對於 NCC 的獨立性有所顧慮。

2020 11 月,NCC 在數次罰款及違規警告之後,拒絕親中電視台「中天新聞」的電視執照更新申請。中天新聞隨即失去進行電視傳播的能力,儘管其網路運作並不受影響。無國界記者(RSF)發布聲明表示,關閉一個新聞頻道是一種極端措施,但其同時也註明該頻道屢次違反規定,並認為 NCC 的舉動並不侵害違反新聞自由。

另有數個其他政府機關在監督數位科技。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監督關於電信或數位服務的競爭法;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和 NCC 的決定,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近年來,數個不同的政府機關也在監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的實施(見 C6 );資安處則監督安全與基礎設施的議題(見 C8)。在 2022 8 月,本次報告涵蓋範圍外,政府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揭幕,部長由數位政委唐鳳(Audrey Tang)出任,該部會將監督包含數位基礎設施、電信、網路發展等政策。

網路資訊的性質決定了所負責的部會,以及關於特定內容的規範。(見 B2 B3)。例如,與食品衛生有關的網路內容,是由衛生福利部掌管;而由數個政府部門出資成立的半官方組織「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則負責與兒少有關的內容。

 

B. 對內容的限制

 

B1:國家是否封鎖、過濾、或強迫服務提供者封鎖或過濾網路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內容?(0-6: 5

分數變化:分數從 6 分減至 5分,因為政府錯誤封鎖了一個加密貨幣交易與新聞平台。

政府通常不強迫服務提供者封鎖、過濾網站或社群媒體平台。然而,部分的法律有授權對網路內容進行限制(見 B3)。

在前一份報告期間,政府加強了對百度擁有的中國影音串流平台愛奇藝(iQIYI)的限制力道,儘管該服務對於網路使用者依然有效、未被封鎖。2020 8月,經濟部宣布自該年 9 月起,台灣公司不可再提供影音串流相關的服務給來自中國的公司或人民,特別是愛奇藝或騰訊,這項規則更新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正式禁止了台灣的公司或個人透過電視或廣播等方式,成為任何中國OTT服務的代理人或經銷商。包含數位電視頻道服務 Media on Demand

2021 9月至10 月,貨幣交易與新聞平台 CoinMarketCap 被發現遭電信公司封鎖。刑事警察局 (CIB) 指出,網站是因為調查詐欺事件而被錯誤封鎖。刑事警察局可能是援引《電信管理法 》第 8條封鎖了該網站,一些評論者認為刑事局的行為過度詮釋了法律條文。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HR) 2018 年的報告指出,台北市政府會在其提供於公共空間的免費無線網路服務中過濾部分內容。例如市政府就坦承其會過濾和毒品濫用、成人內容、賭博、釣魚、性教育及武器的相關網站。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資訊局則向該組織回報,指出他們不會在其無線網路上封鎖網站。

教育部的網路守護天使 (NGA) 是一個供所有大眾──並特別以家長、教育機構為導向──使用的內容過濾軟體。根據一份國家報告指出,NGA 2020 1 月至11 月期間,共被下載了近 99,000 次。TAHR 則指出,NGA 過濾內容的標準並不明確,且會針對公民社會的網站,包含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以及服務LGBT+族群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B2: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是否採用法律、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強迫出版者、內容託管者或數位平台刪除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障的內容?(0-4): 3

受到國際人權標準所保障的意見表達一般不會被強制移除,中介者亦不會因第三方產生的內容而面臨繁重的法律責任。然而,亦存在一系列的法律禁止發布某些類型的內容,並允許該內容被移除(見 B3)。例如TAHR 的報告指出, 政府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援引了 153 次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要求刪除內容。著作權法也設置了「通知及移除」的程序,課予中介者移除侵犯著作權的第三方內容的義務。

近年來司法單位所處理的案件也包含了移除內容的請求。在 2022 1 月,法院要求一個市議員移除一則 Youtube 影片,因其散布了關於另一位立法委員的不實訊息。2021 9月,在縣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宣稱新聞記者及前立法委員梁牧養蓄意散布錯誤與偏頗的資訊後,法院命令梁牧養應移除在與縣長爭執過程中的臉書貼文及 49 Youtube 影片。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iWIN) 是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第 46 條所設立。該法要求內容託管者應限制接受被視為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例如暴力、血腥、性、淫穢以及賭博,並應檢視之在其他措施中,iWIN 透過使用者申訴機制、內容篩選軟體、內容推廣與審查、內容評分系統以及服務提供者的自律框架來識別應限制的內容。

iWIN 表示,在 2021 年共有 3,912 件申訴,其中 1,855 件與色情有關、359 件與有害兒少的物品有關、337 件與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有關、328 件有關不實訊息。iWIN 將其中 1,506 件申訴回報給各公司、741 件轉交給過濾軟體的黑名單處理。至今仍不清楚在所有申訴及回報案件中,最終導致內容遭移除的案件比例為何。

Google 報告指出,在 2021 7 月至 12 月,其共接獲台灣政府提出總計 6 次移除內容的請求,並移除了其中 1 項內容。同一時期,臉書在台灣限制了超過 4,900 項要求,相較之下,臉書在2021的前半年,限制了716個項目,在更先前的所有半年期統計中,則從未超過 10 個項目。臉書指出多數的請求來自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移民署、內政部, 但並未解釋移除的理由。

科技平台也會基於政府請求以外的理由限制內容。公民實驗室在 2021 8 月的報告發現,蘋果公司的產品刻字服務限制了 338 組的關鍵字。這些限制包含「社會內容」的關鍵字,例如被認為是色情、提到非法商品及服務、以及低俗的內容等;但也包含了 29 組「政治內容」的關鍵字,包含中國共產黨高級官員的姓名、毛澤東,以及法輪功精神運動。

民進黨立法委員王定宇在 2021 10 月指控臉書以中國共產黨的標準審視台灣的內容,理由是對刪除批評中國內容感到擔憂,並命令國家安全局應就此向臉書確認。臉書否認了該項指控。

 

B3:限制網際網路及數位內容的措施是否欠缺透明性、和既定目標間的合比例性、或獨立的申訴流程?(0-4分):      4

在台灣,科技審查並非例行公事。政府是基於法律提出內容限制的要求。然而,對於政府與執法機關提出內容移除要求、以及這些要求被遵守的頻率等狀況,公民社會已就其欠缺透明性與監督表示擔憂(見 B2)。

存在一系列的法律禁止發布某些類型的內容,包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消費者保護法》、《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例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即允許政府強制要求服務提供者,應阻絕或移除那些販售遭禁止或應檢疫隔離的動物產品的網站或網頁。目前沒有規範要求政府應揭露相關的內容限制請求資訊。

司法機關已就網路審查作出裁決。在 2017 年,憲法法院裁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當時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第 24 條第 2 項以及第 30 條第 1 項違憲,該等規定要求製造商在發布網路化妝品廣告前,需取得政府官員的許可。法院確認了商業表意言論的重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幫助消費者做出經濟選擇。

在報告期間,被遺忘權仍處在訴訟過程中。在 2018 年,高等法院審理了一個地方法院早先做出的判決,在該判決中,職業棒球隊的擁有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 Google 移除聲稱其參與非法簽賭與詐欺的內容(見 C6)。法院在最初的判決中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明確保護被遺忘權,且移除僅能發生在個人資料有誤、遭非法處理或蒐集、或蒐集目標已不存在時,方能進行。然而在 2021 2 月,最高法院要求高等發院重新審理此案,並確認該請求是否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內。該案直到 2022 6 月仍在擱置中。

在報告期間,數個與網路內容有關的新法案被提出。2022 3 月,行政院提出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草案,該草案對於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個人性愛影像的行為,增加了刑事處罰的措施。該草案希望能處理性愛影像與影片的生產、外洩、散布、與操控行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新修正草案,則要求平台一旦偵測到違法內容,應使用科技系統移除或限制該內容。台灣網路治理論壇在其 2022 5 月的聲明中,呼籲內容限制應受司法審查及法律正當程序。

2022 6 月,在報導涵蓋期間外,NCC 發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伴隨原定兩個月,但在草案遭受批評後延長的公眾諮詢。《數位中介服務法》施加了程度不等的義務在數位通訊平台上,包含要求網路平台應發布透明報告、揭露網路廣告資訊、提供與移除內容有關的「通知及申訴」機制等。該草案也要求服務提供者應配合行政機關的要求對內容加註警語,並遵循法院命令,移除、限制內容的散布。《數位中介服務法》 在過去被稱為《數位通訊與傳播法》,該法案在 2017 1 月發布,但最終並未通過。

2022 5 月,NCC 發布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的新框架,該法案是在 2020 7 月提出並用以規範 OTT 平台。該法案的引入,被認為是因愛奇藝等中國 OTT 服務在未經NCC許可下,即在國內營業,引發了對《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擔憂。新框架以規模為導向,來考量施加在OTT平台上的義務,包含內容移除、政府要求其提供資訊等義務。在報告期間,反映 2022 5 月框架的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仍未被提出。

 

B4:網路記者、評論者或一般使用者是否會進行自我審查?(0-4分):     3

記者、公民社會組織、社會運動者、以及普通的使用者在網路上一般不做自我審查。然而,有些包含與網路內容責任有關的法律可能會導致自我審查,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誹謗的條款(見 C2 C3)。自我審查也會因害怕在中國或香港時,遭受專業領域或法律上的報復而發生。

高調的起訴使一些有中國旅遊需求的台灣人民在網路上討論中國議題時小心翼翼。例如台灣的社會運動者李明哲在 2017 年過境澳門時遭到中國政府逮捕,隨後被以「顛覆國家政權」判處五年刑期,其在台灣時於社群媒體上的發文則在法庭上被當作證據。李明哲在 2022 4 月被釋放,回到台灣。

2020 6 月開始施行的香港《國家安全法》也可能強化與中國相關言論的自我審查,因為該法的懲罰範圍擴及中國境外的言論。另外,在接收到中國政府與親中人士的抨擊後,一些公司、記者和使用者也為其將台灣稱為一個國家而道歉。

對中國科技產品的顧慮也可能引發自我審查。 2022 1 月,NCC 報告指出中國製造商小米的某些手機會監視含特定關鍵字的內容,且可能會封鎖或過濾該內容,並會將使用者的網路活動紀錄回傳至北京的伺服器。

 

B5:網路的資訊來源是否受到政府或其他有力的行為者控制或操縱,以促進特定的政治利益?(0-4分): 2

政府沒有發佈正式指令,也沒有試圖脅迫網路媒體來影響其報導。然而,政治假訊息和網路影響力的操作是一個顯著的議題,特別是那些支持中國政府立場的訊息或直接來自中國黨國行為者的訊息。政府已採取創新行動,以抵制國內的不實和被操縱的訊息(見B7)。

智庫Varieties of DemocracyV-Dem)在2019年的一份報告中,認為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中最為外國政府傳播不實訊息所針對的兩個目標之一。常見的話題包括中國大陸和台灣的統一,台灣民主的缺陷,詆毀政府應對COVID-19疫情的訊息,以及旨在污蔑民進黨候選人的內容,特別是在選舉期間。

2022 1 月,法務部調查局的報告指出在臉書以及台灣的 PTT 卡提諾論壇上有假帳號,用以散佈來自中國內容農場的不實訊息與內容。

台灣公民社會組織民主實驗室的研究人員在2020年10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有數種支持與中國黨國立場一致的評論的假消息策略;這些策略源於一系列的行為者,包含中國政府、共產黨、軍事機構、私人公司和一般使用者。這些策略包含提供財務誘因給播放親中論述的台灣媒體、使用內容農場散佈專用於社群媒體上迅速傳播的低品質文章、以及部署台灣本地的網路影響者和中國民族主義網民來傳播親北京的訊息另一個團體,總部設在美國的網路安全公司Recorded Future在2020年報告表示,中國的省級部門在台灣招募了支持統一的影響者,月薪從740美元到1460美元不等。位於中國的台灣影音部落客則越來越積極地在社群媒體上散佈親共評論。

報告也指出台灣的新聞機構直接接受來自北京的指示或款項。民主實驗室在 2022 4 月發布的調查顯示,在其所研究的 36 個國家內,台灣的媒體環境是遭受中國影響最劇烈的。路透社在 2019 8 月的報導表示,中國大陸當局至少向五間台灣的媒體集團支付了報導費用;路透社的報導亦稱,中國國台辦為了兩篇北京試圖吸引台灣商人到中國的新聞,支付了 3 萬人民幣(約 4700 美金),路透社並未揭露是由哪些媒體刊載。台灣國家安全局在 2019 5 月指稱,中國政府也涉入了某些台灣新聞機構的編輯內容審查,但國安局拒絕透漏是那些媒體。

民主實驗室和澳洲戰略政策研究所在 2021 8 月發布了一項聯合調查,分析了針對台灣閱聽者的內容農場。其中一個網站 Qiqis.org 的內容被發現會展現北京政府偏好的敘事內容、普遍刊登與美國政府有關的批判報導,尤其是在 2021 1 6 日國會大廈的攻擊事件中。

台灣的主要政黨──民主進步黨、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各自宣稱對手有雇用或部署評論員以傳播受操縱言論的訊息。在 2022 6 月,本次報告的涵蓋外,有公務員被發現在上班時間透過政府 IP 位址發布反民主進步黨的內容後,台北市長及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批評其組建網路評論員。柯文哲否認該指控。

2017 年牛津大學的一篇報告中,受訪者聲稱有選舉活動及政黨收買個人,以在網路上傳播訊息。然而它們並未釐清這些內容是否有不實或特別的誤導。

 

B6:是否有經濟、規範或其他的限制,會對使用者在網路發布內容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0-3分):      3

台灣的使用者在網路發布內容的能力並沒有繁重的限制。網路或數位新聞機構不需取得執照即可發布新聞。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受《電信管理法》規範,必須在連線品質、價格、條件、和資訊上都提供無差別待遇的服務(見A4)。

部分規範會限制來自中國的網路廣告或投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要求來自中國大陸的實體在取得媒體財產或實體時,需取得政府許可。該法同時也禁止來自中國共產黨(CCP)的投資。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要求具特定規模、營業額、流量或市場影響力的OTT服務需進行註冊,否則將面臨新台幣 10 萬至 100 萬間的罰款(約 3,600 美金至 36,100美金)(見 B3)。由外國擁有的服務,若尚未有本地代表人,則會被要求設立,並定時和NCC回報國內訂閱者的數量、流量、營業額、及使用者的參與狀況。為非法中國OTT提供服務的本地電信公司也會面臨嚴厲的罰款。

 

B7: 網路的整體資訊狀況是否缺乏多樣性及可靠性?(0-4分):      4

台灣的網路資訊和數位媒體生態系統反映了不同的利害、經驗、社群和語言。一系列較新的網路媒體為這種多元性做出貢獻。根據牛津大學路透新聞學機構在 2020 年所進行的一份調查,83% 的人口會觀看網路新聞,並有 59% 是透過社群媒體來進行;僅有 21% 是閱讀紙本新聞,較 2017 年的 41% 來得更低。

然而,媒體環境仍受政治極端與聳動內容所苦。根據路透新聞學機構在 2020 年的報告,僅有 24% 的人認為媒體是可靠的,並僅有 16% 的人相信社群媒體上的新聞。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的研究也發現,2019 年的台灣人民認為媒體環境比 2014 年時更不可信任與更不可靠。

網路和 LINEFacebookTwitterInstagram 和流行的 PTT 論壇上的不實訊息,會削弱人民存取可靠資訊的能力(見 B5)。例如在 2021 5 月新冠病毒的案例大量增加後,關於疫苗的不實資訊就開始擴散,例如疫苗可能會導致年長者的死亡。一份與台灣數位媒體上COVID-19不實資訊有關的研究發現,隨著台灣疫情加劇以及政府開始實施疫苗接種,2021 6 月的不實報導數量大幅增加。

政府、科技業、和公民社會已開始研發創新工具,以因應不實及誤導的訊息在台灣的影響(見 B5)。例如,數位政委唐鳳在 2019 年宣布,所有政府機關都已雇用「迷因工程師」,以迅速回應假訊息。此外,LINE的使用者也可以向 Cofacts 回報訊息以進行事實查核,並取得該訊息有效性的資訊,Cofacts 是由去中心化的 g0v 社群所創造的機器人。而像是民主實驗室這樣的組織們,也已著手進行創新研究,揭發並分析假訊息活動及它們帶來的影響。

B8: 是否有一些阻礙使用者動員、形成社群、開展運動的狀況,特別是在政治與社會議題上?(0-6分):         6

台灣人可以自由使用數位平台與網路資源,進行社會與政治議題的辯論與動員。這些平台或資源包含社群媒體平台如 LINEFacebook、以及網路佈告欄PTT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所維護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則提供普羅大眾在網路上提案、投入、監測以及回應公共政策的官方渠道。儘管使用者對平台展現了高滿意度,但台灣民眾黨則批評其對提案的低接受率。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報告,僅有 0.43% 的提案被接受。

當前的事件往往會在社群媒體上引發大量辯論。2021 2 月,在俄羅斯軍方開始侵略烏克蘭後,台灣的網路使用者在社群媒體上動員以支持烏克蘭。2021 2 月有關保護藻礁的公投,則吸引了上千個分享,並影響了公共輿論。

 

C. 侵犯使用者權利

C1:憲法或其他法律是否沒有保護包含在網路上的表意自由、資訊取用、以及出版自由等權利,以及這些權利的工作是由欠缺獨立性的司法機關來進行的?(0-6分):   5

憲法保護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政府亦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保護的言論自由與獲取資訊的權利納入國內法中。《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制定於 2005年。

台灣的司法機構是獨立的,並受《法官法》保護。司法系統相當程度保障了言論自由(見 C3)。然而,至少有一個法院判決削弱了這個強健的言論自由標準。在2000年,憲法法庭指出誹謗罪並不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見 C2)。

 

C2:是否有法律對於網路活動──特別是那些受國際人權標準保障的活動──施加刑事處罰或民事責任?(0-4分):      2

有一部分的法律將網路活動視為犯罪。誹謗是刑事犯罪。《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可處最多兩個月的拘役或新台幣 9,000元以下的罰金(約美金 324 元);《刑法》第 140 條規定,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當場侮辱」,則可處以最高一年的刑期或新台幣 100,000 元以下的的罰金。2021 12 月,國會修正了《刑法》第 140 條,移除了「侮辱公署」的罪刑,並提高其餘條款的處罰。某些立法委員認為第 140 條侵害了言論自由的保障,並呼籲應修正《刑法》。

《刑法》第 310 條規定,若某人用文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最高可被處兩年的刑期或罰款。聲稱他們自己被誹謗的人,也可要求金錢上的補償。在誹謗的案件中,法律排除了可證明為真、受公眾關注、可受公評之事的言論。政治人物和檢察官也對於刑事侮辱、誹謗的條款多有批評,認為其與憲法有所衝突。

一些法律規定散布不實或誤導訊息的責任。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下,使用者會因「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遭罰最高三天的拘役或新台幣 30,000 以下的罰鍰(約美金 1,080 元)。該法也被用於調查網路活動(見 C3)。

2021 9 月,憲法法庭宣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違憲。該條文允許執法單位在單一案例中同時進行行政罰鍰和刑事處罰。在該判決後,執法機關僅能對涉嫌犯法的人處以行政罰緩或刑事處罰,包含與網路言論有關的案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自 2020 1 月起開始生效,該法第 14 條針對散布與疫情有關,且被認為可能導致公眾及他人傷害的謠言或錯誤訊息,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高額罰金。同樣的,自 2019 年開始生效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也明載,對可能造成公眾或他人實質危害的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以新台幣 300 萬以下罰金(約美金 108,000元)。

在選舉期間傳播不實訊息可能招來刑事處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規定,為了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於公眾者,可處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在 2019 12 月,立法委員通過了《反滲透法》,其中包括對受敵對外國勢力指示、資助、贊助而散布選舉有關的假訊息的刑事處罰。在該法通過後,親北京的網路媒體 Master Chain 宣布結束其在台灣的營運。

在《災害防救法》,任何人若故意報導有關災難的錯誤訊息,將面臨新台幣 30 萬至 50 萬的罰款(約美金 10,800 18,000元)。《糧食管理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糧食產銷計畫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C3:個人是否因網路活動──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活動──而受罰?(0-6分):   4

台灣的網路使用者會因其網路活動面臨調查或起訴,但這些案件鮮少導致嚴重的處罰,如監禁或巨額罰款。

近年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持續增加,2019 年有 151 起,2020 年有 320 起。多數《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並不被定罪,例如在 2020 年的 320 起案件中,有 243 起案件最終並沒有遭到處罰。

在報告期間,數起《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導致了罰款,特別是有關 COVID-19 的假訊息。在 2022 3 月,一位使用者因為在臉書社團中分享了虛假訊息,並宣稱返國民眾按特定步驟就能避免被隔離,而遭罰款新台幣 3,000 元(約美金108元)。在 2021 9 月,網紅孫生因其在 2021 5 Instagram的文章中錯誤宣稱疫情已導致封城,而遭罰款新台幣 8,000元(約美金290元)。在 2021 12 月,一位 Instagram 的使用者因其在 2021 6 月發表了枋山鄉所爆發的 COVID-19 疫情將造成封城的憂慮言論,而遭罰款新台幣3,000 元(約美金108元)。在 2021 7月,另一位使用者也因其在 Facebook 上宣稱總統蔡英文會因許可特定疫苗而獲得私人利益,而遭罰新台幣3,000 元(約美金108元)。

多數《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都遭司法機關駁回。2021 9月,退休員警酈俊睿(亦稱為「條子鴿」)被指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理由是其在文章中指出,他因評論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之子的惡劣態度,導致自身遭受專業處罰。在 2022 1 月,法院裁決酈俊睿並未違法,因其評論並未顯著影響社會秩序。

2022 2 月,法院裁決楊蕙如和蔡福明違反《刑法》第 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而判處兩人各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及罰款。楊蕙如同時也被起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法院認為她並未違反該法。楊蕙如和蔡福明被控訴侮辱公務員的原因,在於其煽動網軍散佈謠言,並遭指控因而導致一名外交官在 2018 年自殺。

在報告涵蓋期間,網路使用者也會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而被判決有罪及罰款。例如一位使用者因在其臉書上宣稱冠狀病毒的案例數比官方所報導的更多,而在 2021 10 月遭法院判決罰款和緩刑。2022 5 則有另兩件緩刑的案件,因其經營散布COVID-19假訊息的社群媒體社團,而台灣政府認為這類行為可溯源自其接受中國官員的訓練。

C4:政府是否對匿名通訊或加密進行限制?(0-4分):        3

匿名通訊存在部分的限制,因為臺灣強制要求領取 SIM 卡須進行註冊。電信相關的法律與規範要求服務提供者在販售電話號碼(包含預付SIM卡)時,應記錄使用者的基本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等。NCC 2017 年時強調,註冊程序可以協助相關機關調查及預防犯罪及詐欺。

台灣居民可以自由使用加密技術。《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執法機關可以在取得法院許可後,監聽有線與無線的電信訊號。雖然電信公司應確保軟體與監聽技術彼此相容,使它們得以協助政府監控,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義務要求電信公司去解密訊息、提供解密金鑰給執法機關。部分執法機關內部的人則抱怨,無法解密阻礙了犯罪偵查。

2020 9 月,法務部公布了《科技偵查法》草案,該法賦予執法機關在取得法院命令後,可以透過當面接觸、網路傳輸或如惡意軟體等其他必要方式,存取使用者電子設備及加密通訊的權限(見 C5)。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該草案仍被擱置。

C5:國家對網路活動的監控是否侵犯了使用者的隱私權?(0-6分):         3

台灣憲法明確保障秘密通訊,並要求對執法機關監控人民通訊的行為進行監督。大法官解釋也保護了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就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在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進行規定(見 C6)。然而,部分實施中的監控的法律與程序損害了這些隱私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須取得法院的「通訊監察書」,且是因被控訴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方能存取通訊內容。對於同類型的犯罪,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票」,存取後設資料紀錄。然而,在緊急狀況或特定重罪時,檢察官可以毋須取得法院許可,而逕行通知執法機關啟動監控。檢察官在前述行為的 24 小時內,須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書」;若法院於 48 小時內並未核發「通訊監察書」,應停止監控。對於某些嚴重的犯罪,包含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的罪,檢察官可不向法院申請調取票,而逕行存取後設資料。《刑事訴訟法》也設下了執法機關存取個人資料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求執法單位和監督單位應發布關於通訊監察與取用通訊紀錄的統計報告。根據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報告,在 2021 年約有 51,000 件的通訊監察案,並有超過 100,000起的通訊紀錄調取案。其中有超過 96% 的通訊調取案未取得法院許可。台灣人權促進會在 2018 年發布的《台灣網路透明報告》中指出,欠缺司法審查的請求已經逐漸成為常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賦予國家安全局為了國安目的而執行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有關的國內通訊監察時,可在情況急迫時,自行──即欠缺司法監督──簽發「通訊監察書」的權力。國安局並未被要求須揭露其監控活動。

《刑事訴訟法》也設下了執法機關存取非電信個人資料的條款。執法機關可透過法院許可的搜索票,或被搜索當事人的自願同意來取得相關資料。

2020 9 月所提出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將會強化政府監控通訊的能力。例如檢察官在未持搜索票時,可使用 GPS 或其他位置追蹤工具,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偵查。草案也授予警察使用無人機或航空設備,並可在其上安裝類似 Dirtbox 的設備──Dirtbox 是可以冒充個人基地台來進行監控的強大設備──並進行最多 30 天的監控。電子設備也可能被駭,且政府可能會安裝惡意軟體來監控通訊(見 C4)。法務部指出新型態的數位犯罪,特別是整合通訊軟體的犯罪,賦予了新權力的必要性。 公民社會和其他的利害關係者批評,草案條文允許嚴重侵害隱私權及其他人權。在報告涵蓋期間結束時,該草案仍被擱置。

執法機關可以獲得並部署「M化車」,該設備是由車載基地台組成,用於攔截目標的手機訊號以探測其位址。在取得通訊紀錄和使用者資訊後,執法機關可使用M化車捕捉國際行動裝置識別碼(IMEIs)及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s),並比對訊號強度,以精準定位使用者。目前對於使用M化車並沒有明確的規則。然而,2021 2月的一個法院判決認為使用該設備是合法的。在 2022 1月,臺灣高等檢察署揭露了五個執法單位,包含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等,都配有M化車,且臺灣高等檢察署也正在規劃建立M化車團隊,以因應未來的調查。

目前並不清楚政府是否有取得間諜軟體技術,儘管一些報告表明有這類情事。公民實驗室(Citizen Lab)在 2015 年報告中指出,台灣政府或執法機關是 Finfisher 的可能客戶,並在國家中追蹤到 Finfisher 的伺服器。在更之前,政府機關被發現曾和現已解散的 Hacking Team 有過聯繫,溝通關於購買間諜軟體的事宜,儘管並無證據顯示購買了間諜軟體。

亦有關於國家機關監控社群媒體的顧慮。國家安全局在 2018 年坦承,他們會監控社群媒體以追蹤源自中國的假訊息並確保國家安全。其他政府單位則被發現已購買監測及分析系統。

 

C6:服務提供者及其他科技公司監控及蒐集使用者資料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使用者的隱私權?(0-6分):         3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了包含私部門與非政府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該法對個人資料進行廣泛定義,以納入各種個人可直接或間接被識別的資料,包含醫療資訊、教育、金融資料、社交活動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就資料的跨境傳輸作出規定, 並明定個人可在公、私行為者違反法律時申請司法救濟。

《個人資料保護法》欠缺獨立且專門的主管機關來監督其落實,該法的施行細則含括的是一種更去中心化的規範及監督措施。自 2018 年起,國家發展委員會即設置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專責監督辦公室。在 2019 年,政府徵詢公眾意見,以決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應進行修法來完全符合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原則。

政府會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保護隱私。在 2021 12 月,文化部要求蘋果日報──一家原隸屬於香港蘋果日報的網路媒體機構,直到香港蘋果日報的資產因香港國家安全法而遭凍結才終結隸屬關係──不應傳輸個人資料給香港政府。文化部憂心中國政府將會濫用該資訊,並呼籲台灣方的機構應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

《電信管理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求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應和犯罪偵查合作,並遵循執法和其他政府單位的監控要求(見 C5)。

擁有特定偵查權力的政府單位也會在事先缺乏法院命令或其他監督的狀況下,逕行和國家機關及私人公司索取個人資料。例如根據最近期的資料顯示,經濟部在 2017-2018 年間,就其送出的 1,112 次個人資料請求中,取得了 100% 的回覆。其中 112 次請求是向政府機關提出,1,000 次是向非政府機關,包含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雅虎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等。在 2015-2016 期間,財政部提出了 350 次的請求,成功率為 99.4%。據報導,刑事警察局在 2015-2016 期間,也向 Facebook 提出的 565 次請求,成功率為 52.9%

數個法律提出了不同的資料保存要求。電信服務提供者被要求應保存通訊紀錄、使用者訊息、以及帳單明細至少一年。

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也增加了資料蒐集及其他的監控措施,這些做法被公民社會團體及專家們批評缺乏合法性及比例性。。2020 2 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頒布,並授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廣泛的權力,以進行接觸者追蹤及公布個人資訊。該法表示,因應疫情而蒐集的個人資訊,將「在疫情結束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範進行處裡」,且政府也已聲稱將會在疫情後刪除個人資料。

電子圍籬系統使用行動裝置的位置追蹤資料,以確保個人處於隔離狀態。在本次報告期間,該措施仍維持有效,儘管有報導指出該措施已在 2022 5 月放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存取系統中的聚合資料,而警察在處理隔離相關的警報時,則可存取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及地址。受隔離的人須保持手機開機,以利追蹤工作的進行。

2022 4 月,政府暫停了 1922 簡訊實聯制強制措施,該措施自 2021 5 月開始實施,並使用 QR code 追蹤使用者進出商家、政府建物、或公共運輸系統等地點。 行動服務提供者也協助執行追蹤工作:一旦個人檢測到 COVID-19 陽性,追蹤者就會將個人的電話號碼提供給行動服務提估者,並由其分析位置資料,確定個人周遭的人員。根據臺灣疾病管制署的報告,截至 2022 5 月,其已取用了超過 4,200 萬筆的紀錄,並刪除約 48 億筆的紀錄。

這些資料據稱僅用在流行病學調查上。然而,在 2021 6 月,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表示,這些服務被用於在犯罪偵查中定位受控訴的個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回應中,再次強調服務僅會被用作流行病學調查。

此外,在 2020 2 月,鑽石公主號郵輪所爆發的集體感染,促使政府從電信公司取得了超過 600,000人的行動電話位址資訊,用於追蹤接觸者。

 

C7:個人是否因其網路活動,而遭受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行為者的非法恐嚇或暴力?(0-5分):  4

使用者通常不會因其網路活動而遭受人身暴力或其他嚴重的威脅,儘管網路騷擾仍是一個被關切的議題。

「網路肉搜」意指在某人遭受批評或參與爭議議題後,所對其進行的識別或追蹤。2021 4 月,在一次嚴重的火車脫軌事件後,網路使用者試圖透過肉搜辨識事件起因。一位乘客被錯誤指控為犯錯的一方,並遭受網路騷擾。2022 12 月,在一名航空飛行員感染 COVID-19 並打破了台灣 253 天零確診的紀錄後,該飛行員的個人資訊及家庭背景被網路使用者曝光在網路上。2021 9 月,在幼兒園的 COVID-19 群聚感染發生後,網路使用者將老師和家屬的個人資訊揭露在網路上。

儘管並非常態,但使用者在前一份報告的涵蓋時期中,會面臨與其網路活動有關的人身安全威脅。2022 2 月,一位PTT網紅4x貓因批評市議員候選人,而遭受該議員的威脅。

2021 11 月,立法院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以防範包含網路騷擾在內的騷擾與跟蹤。 該法於 2022 6 ──本次報告涵蓋期間後──生效。

 

C8:網站、政府、私人實體、服務提供者、或個人使用者是否遭受廣泛駭客攻擊或其他形式的網路攻擊?(0-3分):  1

臺灣時常面臨海外的網路攻擊,特別是源自北京的攻擊。

資通安全處在 2021 6 月的報告指出,在 2020 年有 525個資安事件針對政府機關。其中 68.7% 被歸類為與第三方軟體套件脆弱性有關的非法入侵,6.7% 為網頁攻擊,剩餘的則與設備、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以及其他議題有關。在更早之前的報告,資通安全處表示 2019 年台灣每月面臨 3,000 萬次的技術攻擊,例如網頁汙染及 DDoS,且其中半數被認為是源自中國。截至 2020 8 月,有四個中國政府支持的駭客團體被認為參與了 對台灣的網路攻擊。 美國政府在其 2020 年的《人權實踐的國家報告》提及,中國政府的行動者會對台灣記者的電腦與手機進行網路攻擊。

2021 11 月,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這兩間臺灣最重要的金融機構,表示有數個證券交易商和期貨交易商遭駭,部分顧客的資料外洩並被用於下訂。 協助調查的資安公司指稱中國的駭客軟體 APT10 應為此事件負責。

資料外洩在台灣是嚴重的議題。在本次報告期間,發生了數起資料外洩的事件,包含麥當勞、 王品餐飲集團、 以及網路購物平台 friDay外洩顧客資料的事件。

《資通安全管理法》對關鍵基礎設施服務提供者的網路安全進行監督。該法要求公務機關建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規定了遭遇安全事件

On Taiwan

See all data, scores & information on this country or territory.

See More
  • Global Freedom Score

    94 100 free
  • Internet Freedom Score

    79 100 free
  • Freedom in the World Status

    Free
  • Networks Restricted

    No
  • Websites Blocked

    No
  • Pro-government Commentators

    No
  • Users Arrested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