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Free
79
100
A Obstacles to Access 24 25
B Limits on Content 29 35
C Violations of User Rights 26 40
Last Year's Score & Status
78 100 Free
Scores are based on a scale of 0 (least free) to 100 (most free). See the methodology and report acknowled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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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的重大發展

台灣擁有亞洲最自由的網路環境之一,但較令人擔憂的是過度封鎖網站且資訊不透明,此現象近年來越來越普遍。資訊環境的特點是可負擔的上網價格、多樣化的內容、以及鮮少發生網路停擺的狀況。公民社會、科技業與政府,都採取創新措施來對抗中國不實資訊的影響。然而,對網路活動過度監控的擔憂,都仍威脅著網路自由。 電信業經過一輪合併後,現在台灣電信市場呈現「三雄稱霸」的局面,但這對台灣網路用戶的影響尚未明朗(見A4)。 台灣政府機關採用「DNS回應政策區域(DNS RPZ)」這種資訊不透明的網路封鎖機制;在報告期間,WordPress上的網站,可能會因為DNS RPZ 的關係,連帶在 Telegram上也有受到當地的限制(見B1與B3)。 根據這兩間公司的透明度報告,台灣政府向Google與Meta提出移除內容的要求次數大幅上升(見B2)。 在台灣2024年1月大選前夕,有人士發起影響力作戰,企圖改變台灣民眾的政治立場,還有駭客進行網路攻擊。這些作戰與攻擊,有一部份是源自中國政府附屬的人士或機構(見B5與C8)。 台灣政府考慮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讓主管機關能夠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且檢察官在不需取得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聲請進行監察的犯罪種類也更多。該修正案在報告期間結束後通過(見C5)。

政治概況

台灣充滿活力、具競爭性的民主體系,使其自2000年後,歷經了三次對立政黨間的政權和平轉移,且總體而言,也完善的保護了公民自由。目前人們關注的項目,包含中國政府對台灣的政策決定、媒體、民主基礎設施的影響。2024年1月的大選,民主進步黨(DPP)籍的賴清德副總統,贏得總統選舉,在野的國民黨(KMT)則是獲得國會多數席位。

A. 上網的障礙 (0–25分)

A1:基礎設施的局限是否限制了網路的存取或網路連接的速度及品質? (0–6分):6

一般而言,台灣的網路接取並沒有基礎設施方面的限制,且國家亦對高比例的網路接取感到自豪。 DataReportals 的2024 數位報告指出台灣的網路普及率達 90.7%,共計有 2171 萬的網路使用者 。1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在2023 年的報告指出,台灣18歲以上的民眾,其網路普及率為 84.67%。2

使用者可以透過不同的連線方式上網。固定網路的選擇包含光纖及數位用戶線路(DSL)等連接方式;行動網路的使用者則依賴第四代(4G)與第五代(5G)的科技。臺灣亦有免費的公共無線網路,全國有近1萬個免費的無線網路熱點。3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資料,截至2023年12月,台灣固定網路的使用者有676萬人,當中包括425萬人的光纖使用者,而行動網路的用戶則超過3千萬人。4 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報告,固定網路寬頻的普及率高達65.41%,行動寬頻普及率則高達81.76%。5

2023年2月,連接台灣、馬祖列島以及台灣所統治且位於中國沿岸群島的海底電纜,遭受中國籍船船隻破壞,6 馬祖列島將近14,000名居民因此無法使用高速網路,一直到其中一根電纜在3月底修復後,馬祖居民才有高速網路可用。在此期間,全台最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在當地提供低速寬頻網路服務。7 雖然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後,並沒有將該起事件認定為蓄意破壞,但是海底電纜被破壞普遍被視為國家安全風險。8 海底電纜遭受輕微破壞才較為常見。根據統計,過去6年非法抽砂船已經破壞了台馬電纜將近30次。9

台灣政府已經採取諸項措施,藉此改善台灣網路基礎設施的韌性。2023年11月,中華電信開始為台灣離島鋪設全新的海底電纜。10 在報告期間,台灣依舊在開發由政府以及私部門營運的人造衛星網路。11

政府致力將行動服務升級為 5G。12 電信公司已經在2018年停止供應3G合約。13 主要的電信服務提供者,像是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以及遠傳,已於 2020 年起開始在主要的城市以及數個其他地區提供 5G 的服務。14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 2023 年 12 月,5G 的使用者達到約839萬人;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計,5G服務使用者佔所有行動網路使用者的26.77%。15

台灣的網路使用者享有快速的網路連線速度。Ookla在 2024 年 5 月的Speedtest Global Index指數指出,台灣行動網路的下載及上傳速度中位數,分別為 81.93 Mbps 和 14.91 Mbps;而固定網路的下載及上傳速度中位數,則為 190.01 Mbps 及 94.20 Mbps。16

A2:上網的費用是否過高,或是因地理、社會或其他原因,而超出某部份人民所能負擔的範圍? (0–3 分):3

台灣並沒有明顯的數位落差,儘管就地理區域及年紀來看,仍存在些微的差距。上網,特別是行動網路,是可負擔的。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2020年的報告,95% 至 97% 的使用者,花費在行動網路接取的費用少於月收入的 1 %。17 經濟學人智庫2022 年的包容性網路指數報告提及,所得中花費在網路接取的比例正在改善。舉例來說,2022年時,月租手機上網1 GB流量的費用,平均佔所得的0.26%,2021年此比例則為0.72%。18

在性別方面,並沒有明顯數位落差,儘管就地理區域、年紀及教育程度來看,仍存在數位落差。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在2023年的報告指出,70歲以上人口、台灣東岸民眾以及最高學歷只有小學的民眾,這些群體的網路普及率較低。19 年紀上的數位落差也正在逐漸改善。國家發展委員會(NDC)在 2020年的報告指出,超過 12 歲以上的人口中,有 86.6% 曾接取網路;其中在60-64 歲的人口中,比例為 77.6%;在 65 歲以上,則為 46.8%。20

近年來,其他群體的使用網路的情況也得到提升。例如在 2020 年,96% 的移民使用過網路,相比 2014 年的 72%,呈現大幅增長。21 為了提升原住民社群的無線寬頻接取比例,政府也建立了 i-Tribe 計畫。22 有報導指出,該計畫改善了人們使用數位健康照護服務及接收其他資訊的能力。23 然而,在深海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他們的網路存取依舊有限。24 在報告期間,有提倡者發起多項計劃,確保這些外籍漁工就算是在海上作業,也依舊可以上網。25

A3:政府是否為限制連接網際網路,而對網際網路基礎設施進行技術或法律控制? (0–6 分):6

政府沒有刻意限制網路連線,且國家的網路基礎設施也是私有的。然而,這些基礎設施容易被損壞或干擾(見A1)。

台灣的四個網路交換中心(IXPs) -- TWIX, TPIX, EBIX 及 TWNAP -- 都是由電信公司經營,儘管TWNAP在很大程度上只作為一個資料中心而不是交換點。26 2021年,一個以社群為基準的網路交換中心 - STUIX(學生與科技聯合網路交換中心)成立了,其使命是要提供更平價的網路服務。27

連接國際網路的海底電纜也是私有的。28中華電信公司,其35%的股份由交通部(MOTC)持有,鋪設了大部分的海底電纜。29目前預計有三條新的海底電纜,將在2026年前正式啟用,包括Google所擁有的TPU海底專案,以及據報導指出因為北京的反對,因而延誤超過1年的「東南亞日本二號海纜」(SJC2)。30

A4:是否有法律、規範或經濟上的阻礙限制了服務提供者的多樣性? (0–6分):5

儘管使用者可以選擇網路服務提供者,但某些公司仍主宰了市場。《電信管理法》(TMA)31在 2019 年 6 月通過,並於 2020 年 7 月施行,其取代了電信法(TA),並鬆綁了部分規範。按照《電信管理法》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及電信經營者須向 NCC 註冊。32

根據《電信管理法》的規定,外國所持有的電信公司擁有權不得超過 49%,且外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部分最多為 60%。33 《電信管理法》施加了一些義務給服務提供者,這些義務並不特別繁重,且時常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例如,電信經營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通訊的機密性;應向消費者提供公開且易取用的資訊;應將電信與服務費與不相干的費用分開;並提供消費者投訴管道。34

在報告期間,電信業發生了重大的合併案,造成三雄稱霸的局面,分別是中華電信、新台灣大哥大(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於2023年12月合併)以及遠傳(同樣在12月與亞太電信合併)。3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有條件的前提下批准這些合併案,這些條件包括合併後不得保留獲得的額外頻寬、提高4G與5G服務的覆蓋率,並且解決數位落差的問題。這些條件旨在維持市場競爭以及改善網路連線品質。36 這些合併案對台灣的電信用戶的影響,目前尚未明朗。在2023年合併之前,在過去,進軍市場的眾多要求、高額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少數的服務提供者主宰了固網和行動網路的市場。37

截至2023年12月為止,中華電信行動用戶高達1314萬,固網寬頻用戶有440萬名。38 新台灣大哥大在2023年12月的合併案後,行動用戶來到1028萬。39 2023年10月,遠傳電信宣布在合併案後,該公司預期用戶將成長至920萬名。40 截至2020年2月,台灣有82家企業提供固網服務,當中以提供在地服務的小型供應商為主。41

A5:負責監督服務提供商和數位技術的國家監管機構是否未能以自由、公平和獨立的方式運作? (0–4分):4

在台灣,監督電信及其他網路相關議題的監管機構一般被認為是自由、公平且獨立的。

成立於 2006 年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關,專責監管電信與傳播服務,包含監督電信業、管理網域名稱、IP 位址,並處理和監督執照。42自 2017 後,它還管理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任務包含提倡健全的政策、捍衛使用者權利、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確保市場的公平及有效競爭。4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是由七個任期四年的委員組成,所有委員都是由行政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的許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主委及副主委皆是由行政院長指派,而非由委員投票選出,但也引發了獨立性的問題。44 根據 2020 年 11月台灣民意基金會的報告,有 68% 的人對於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獨立性有所顧慮。45

2022年10月外流的錄音,內容是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2022年1月核准鏡電視申設案(近10年第一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設立的電視新聞頻道),讓民眾對背後政治干涉有所顧慮。在該錄音當中,一位前鏡電視主管宣稱當時的行政院長與總統(分別是民進黨(DPP)的蘇貞昌與蔡英文),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施壓,要求其加快幫助鏡電視取得執照。46 2024年7月,在野黨立法委員成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項。47

2022年8月,台灣政府成立了數位發展部(MODA),由前政委唐鳳擔任部長,負責擬定與推廣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通訊領域的數位政策創新與改革。48 另有數個其他政府機關在監督數位科技。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監督關於電信或數位服務的競爭法;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的決定,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49 近年來,數個不同的政府機關也在監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的實施(見C6)。資安處(DCS)則監督安全與基礎設施的議題(見 C8)。

網路資訊的性質決定了所負責的部會,以及關於特定內容的規範。(見 B2 和 B3)。50 例如,與食品衛生有關的網路內容,是由衛生福利部掌管;而由數個政府部門出資成立的半官方組織「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則負責與兒少有關的內容。51

B. 對內容的限制 (0-35分)

B1:國家是否封鎖、過濾、或強迫服務提供者封鎖或過濾網路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內容? (0–6分):5

政府通常不強迫服務提供者封鎖、過濾網站或社群媒體平台。然而,部分的法律有授權對網路內容進行限制,而DNS回應政策區域(DNS RPZ)的反詐騙網站封鎖系統,偶爾會造成間接傷害(見 B3)。

DNS回應政策區域(DNS RPZ)的反詐騙網站封鎖系統,偶爾會誤將一些網站封鎖(見B3)。2024年4月,一些架設在WordPress的網站被DNS RPZ的反詐騙措施誤封了幾個小時,這段時間使用者被重新導向台灣警政署(NPA)刑事警察局(CIB)的反詐騙網頁。52 同樣地,在2022年8月,在前一個報告期間,台灣大哥大的網路用戶通報,他們無法使用Google Map而且會被重新導向刑事警察局的反詐騙網頁。53 Meta(臉書母公司)在2024年3月發生全球大當機時,有些台灣用戶表示無法連上Instagram,有些則被重新導向至刑事警察局的反詐騙專頁。刑事警察局否認有封鎖Instagram的行動。54

2024年5月,國立清華大學(NTHU)短時間封鎖了Telegram,並且將用戶重新導向至顯示法務部調查局(MJIB)標誌的網頁。有部落客取得文件,當中顯示當初是由新竹市政府發文要求封鎖Telegram,而清華大學正是位於新竹市。根據報導,新竹市政府當初發文,要求新竹市政府旗下多個機關與組織封鎖Telegram、SOGO BBS站以及一個色情網站。55 新竹市是在全國討論封鎖Telegram的聲音下,決定發文要求封鎖。就在同一個月,衛生福利部部長表示,若Telegram未能在24小時內移除上面疑似非法的色情論壇,就將封鎖該平台。衛生福利部部長此言一出,引起民眾反對言論審查的聲浪56,隨後部長也放棄,表示封鎖整個網站在技術上相當困難。57

近年來,台灣政府對於中國擁有所營運的平台,都祭出了限制。58 2020 年 8月,經濟部宣布自該年 9 月起,台灣公司不可再提供影音串流相關的服務給來自中國的公司或人民,特別是騰訊或百度旗下的愛奇藝。這項規則更新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正式禁止了台灣的公司或個人透過電視或廣播等方式,成為任何中國OTT服務的代理人或經銷商,包含中華電信的數位電視頻道服務 Media on Demand(MOD)。59 自2019年以來,台灣政府出於資安考量,禁止公務電子裝置安裝或使用抖音。60

教育部的網路守護天使 (NGA) 是一個供所有大眾──並特別以家長、教育機構為導向──使用的內容過濾軟體。根據一份國家報告指出,網路守護天使在 2020 年 1 月至11 月期間,共被下載了近 99,000 次。61 台灣人權促進會則指出,網路守護天使過濾內容的標準並不明確,且會針對公民社會的網站,包含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以及服務LGBT+族群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62

B2: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是否採用法律、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強迫出版者、內容託管者或數位平台刪除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障的內容? (0–4分):3

受到國際人權標準所保障的意見表達一般不會被強制移除,中介者亦不會因第三方產生的內容而面臨繁重的法律責任。然而,亦存在一系列的法律禁止發布某些類型的內容,並允許該內容被移除(見 B3)。63 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報告指出, 政府在 2017年至 2018 年援引了 714 次的《商品檢驗法》與《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刪除內容。64 著作權法也設置了「通知及移除」的程序,課予中介者移除侵犯著作權的第三方內容的義務。65

近年來(但非報告期間)司法單位所處理的案件也包含了移除內容的請求。在 2022 年 1 月,法院要求一個市議員移除一則 YouTube 影片,因其散布了關於另一位立法委員的不實訊息。66 2021 年 9月,在縣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宣稱新聞記者及前立法委員梁牧養蓄意散布錯誤與偏頗的資訊後,法院命令梁牧養應移除在與縣長爭執過程中的臉書貼文及 49 則YouTube 影片。67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iWIN) 是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PCYWRA)第 46 條所設立。該法要求內容託管者應限制接受被視為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例如暴力、血腥、性、淫穢以及賭博,68 並應檢視之在其他措施中,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透過使用者申訴機制、內容篩選軟體、內容評分系統的內容推廣與審查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自律框架來識別應限制的內容。69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表示,在 2023 年共有 3,007 件申訴,其中 1,221 件與色情有關、97件有關不實訊息。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將其中 1,245件申訴回報給各公司、440 件轉交給過濾軟體的黑名單處理。70 至今仍不清楚在所有申訴及回報案件中,最終導致內容遭移除的案件比例為何。

2024年初,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要求移除幾個包含被其認定為虐童圖片的網站。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表示,那些圖片中的虛構人物明顯是兒童,因此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此舉讓民眾擔憂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要進行言論審查並且打壓言論自由。反對者質疑此決策的正當性,強調此案並無活生生的受害者。71 為了平息輿論的反彈,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衛生福利部在3月時,與保護兒童的公民社會組織(CSO)、動畫創作者以及出版業代表開會,討論在動畫、漫畫、遊戲與小說(ACGN)次文化當中,內容監管的比例。根據與會政府官員表示,與會人士達成共識,同意只有三種類型的虛構內容會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的監管:真人兒少性影像、真人被畫成色情圖畫以及AI生成的擬真色情圖畫。72

台灣政府要求平台移除網路內容的次數不斷成長,主要是因為反詐欺法規的緣故。光是要求Google移除內容的次數,就從2022年上半年的17次,暴增到2023年同期的10,104次,多數都是引用台灣刑法的反詐欺法規。Google因應這些要求,在2023年上半年就移除了350個項目。73 Meta則揭露在2023年上半年,在台灣限制了24,700個項目,2022年同期僅限制了1,420個項目。這些內容據稱都違反了當地的管制物品以及詐欺相關法規,據報導也因為政府機關的要求而被封鎖。74

B3:限制網際網路及數位內容的措施是否欠缺透明性、和既定目標間的合比例性、或獨立的申訴流程? (0–4分):3

在台灣,科技審查並非例行公事。然而,對於執法機關提出內容移除要求欠缺監督,以及科技公司遵守這些要求的頻率等狀況欠缺透明性,公民社會皆表示擔憂(見 B2)。75

台灣主管機關使用DNS RPZ系統,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來封鎖網站。在DNS RPZ系統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與網路服務供應商合作,在收到法院命令或合法授權的行政命令(簡稱為RPZ 1.0),或者收到執法單位的緊急要求(簡稱為RPZ 1.5)時,停止解析DNS向網域傳送的要求。76 RPZ 1.5 有爭議,且經常被視為政府規避正當法律程序的工具,並且沒有提供補救的管道。77 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透明報告,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間,一共有29個網域名稱因為RPZ 1.0的法院命令而被封禁,而RPZ 1.5緊急要求則封禁了高達36,559個網域名稱。78

台灣政府在2024年2月的新聞稿當中指出,DNS RPZ的命令涵蓋「金融犯罪、假冒政府網站、詐欺網站以及選舉期間的假網站」。79 根據執法單位指出,DNS RPZ的法理基礎是刑法第38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33(1)條。80

RPZ 1.5封鎖網站時欠缺透明以及司法監督,DNS RPZ因而遭受技術人員與公民社會批評。81 在報告期間,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透明報告只有揭露RPZ 1.0所封禁的網域名稱,另外也揭露RPZ 1.5封鎖的網域數量,以及特定機關所要求的網域清單。82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也移除其透明揭露的資訊,包括會議紀錄、參與DNS RPZ的供應商與機關以及申訴管道資訊。83

2024年7月(報告期間後),立法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是全國性防詐法案,當中法條允許政府機關為了預防詐欺,可以提出緊急申請來限制網站存取。84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公民社會組織,都批評該法案成為讓政府可以以防詐為由來封鎖網站的法律工具,而且欠缺監督、透明與正當法律程序。85

除了防詐措施以外,台灣還有各種法律禁止特定內容的出版,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86 舉例來說,若有網站販售遭禁止或應檢疫隔離的動物產品,政府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封鎖或是移除該網站。87 目前沒有規範要求政府應揭露相關的內容限制請求資訊。

近年來,台灣的主管機關通過更多與網路內容相關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措施。台灣政府在2023年7月修正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允許公職選舉候選人在有人未經其同意下,使用人工智慧工具製作與其相關且誤導民眾的內容時,可以向警方報案。如果警方技術專家確認該內容的確是由AI產出,該候選人可要求服務供應商在收到執法機關通知時,移除未經許可製作、外流、散佈或偽造色情圖片或影片相關的內容。8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於2023年2月通過,要求網路平台建立技術系統,在偵測到網站具有非法網站內容時,能立即限制瀏覽或移除非法內容。89

台灣司法機關也針對網路言論審查做出裁決。2022年5月,高等法院判定Google應該移除包含個人攻擊與粗俗語言的內容,但是可以保留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內容。高等法院作出此判決,引述的是憲法第603號解釋的「資訊隱私權」而非「被遺忘權」。90

2022年6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佈《數位中介服務法》(DISA)草案,91 但在民眾強烈反彈數個月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撤回該草案。92 《數位中介服務法》施加了程度不等的義務在數位通訊平台上,包含要求網路平台應發布透明報告、揭露網路廣告資訊、提供與移除內容有關的「通知及申訴」機制等。該草案也要求服務提供者應配合行政機關的要求對內容加註警語,並遵循法院命令,移除、限制內容的散布。93 言論自由的擁護者則擔憂該法可能用於言論審查,因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改;公民社會其他成員則支持監管這些平台。94 台灣政府在報告期間並未再次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B4:網路記者、評論者或一般使用者是否會進行自我審查? (0–4分):3

記者、公民社會組織、社會運動者、以及普通的使用者在網路上一般不做自我審查。然而,有些包含與網路內容責任有關的法律可能會導致自我審查,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誹謗的條款(見 C2 和 C3)。

對中國科技的擔憂,也有可能導致自我審查。2022年1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導中國小米生產的部分手機型號,具有檢查特定關鍵字的功能,有可能封鎖或過濾特定內容,並且將使用者的網路活動傳輸至「位於北京的伺服器」。95

另外也可能在發表有關中國或香港政治情況的實際或表面評論時,因為擔心遭受網路霸凌而進行自我審查。 2023年7月,台灣的宜家家居(IKEA)就因為一個支持香港國安警察的臉書專頁批評,因而移除了其在臉書上包含「逮八人」字樣的圖片。「逮八人」與台語的「台北人」諧音。96 香港的國安法、2024年3月生效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以及2024年6月以死刑懲治台獨支持者的中國法規,97 適用範圍包含在中國以外的言論,因此可能鼓勵民眾自我審查任何有關中國的言論。98

需要去中國的台灣民眾,因為中國引用上述法規高調起訴民眾,都不敢在網路上討論中國的任何事情。舉例來說,台灣民主活動人士李明哲,2017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轉機時被中國政府逮捕,之後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被判入獄5年,法院引用的證據正是他在台灣時在社群媒體上的發言。99李明哲在2022年4月被釋放並且回到台灣。100

B5:網路的資訊來源是否受到政府或其他有力的行為者控制或操縱,以促進特定的政治利益? (0–4分):2

政府沒有發佈正式指令,也沒有試圖脅迫網路媒體來影響其報導。然而,政治假訊息和網路影響力的操作是一個顯著的議題,特別是那些支持中國政府立場的訊息或直接來自中國黨國行為者的訊息。101

多年起來的主題包括北京推動中國大陸與台灣的「統一」、台灣民主瑕疵、對台灣政府新冠疫情因應措施的批評,以及抹黑支持台灣獨立的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更是如此。102 台灣民主實驗室2023年3月的報告,在其研究的82個國家中,台灣的媒體環境是遭受中國影響最劇烈的。103 自由之家2022年的「北京全球媒體影響力」報告中,指出台灣受到中國影響最劇烈(在地韌性也最高)。104 有鑑於此,台灣公民社會採取創新措施來對抗國內的虛假訊息 (見 B7)。105

台灣公民社會組織指出,出現各種網路影響力的操作,旨在改變民眾對台灣2024年大選的看法,多數都可追溯至中國人士。台灣民主實驗室指出,選舉期間主要的敘事就是要捏造不利民進黨官員的醜聞,包括當時的蔡英文總統與賴清德副總統,並且要讓民眾不信任台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106 舉例來說,有一個造謠蔡英文總統的電子書,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社群媒體也充斥著許多影片,內容是用AI人物閱讀該電子書的內容。台灣民主實驗室看出這個抹黑行動,認為很可能是出自中國共產黨(CCP)的手筆。107 台灣資訊環境研究中心(IORG)發現污衊台美關係的敘事內容,在網路上越來越氾濫。108 台灣資訊環境研究中心也發現有人在大選當日前後散布不實言論,試圖讓台灣民眾質疑選務人員的中立以及計票的公正。109 台灣民主實驗室另外也發現一群時尚與美妝網紅,上傳質疑選舉舞弊的影片,而且影片腳本都大同小異。110

台灣民主實驗室之前公佈兩份研究成果,內容是研究台灣2022年地方選舉受到親中內容操弄的影響。這兩個研究指出,中國政府主要是利用台灣網紅以及支持國族主義的中國網民來散播親中訊息,藉此影響選舉;這樣的內容操弄可能影響到該次選舉結果。這兩份研究也發現,很多人認為無法自台灣政府獲得正確的資訊。111 2022年1月,法務部調查局指出臉書、台灣的批踢踢BBS以及卡提諾論壇上,出現假帳號散播假消息以及來自中國內容農場的內容。112

其他研究人員也發現,中國改變了以假消息與政治宣傳對付台灣的方式。舉例來說,在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造訪台灣後,YouTube與Reddit上就出現許多閩南語影片,內容是中國威脅對台灣開戰;閩南語是台灣常見的方言。

台灣的主要政黨──民主進步黨、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各自宣稱對手有雇用或部署評論員以傳播受操縱言論的訊息。113 2022年6月,有公務員被發現在上班時間透過政府 IP 位址發布反民主進步黨的內容後,時任台北市長與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批評其組建網路評論員。114柯文哲否認該指控。115 2022年12月,在地方選舉後,有一份報告表示找到一份親民進黨的網路評論員群組名單,民進黨則回應這些群組只是為了定期進行政治討論。116

因應氾濫的選舉虛假資訊,立法院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2023年修正案,目標是要預防外國干涉台灣的選舉。該修正案要求所有政治廣告(網路或實體),都必須揭露其背後的金主與相關資訊,藉此提升資訊透明。117 網路平台也被要求確認政治廣告背後的資金來源,因為這些平台不得接受來自外國人士與機構的資金,特別是中國、香港與澳門。

B6:是否有經濟、規範或其他的限制,會對使用者在網路發布內容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0–3分):3

台灣的使用者在網路發布內容的能力並沒有繁重的限制。網路或數位新聞機構不需取得執照即可發布新聞。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受《電信管理法》規範,必須在連線品質、價格、條件、和資訊上都提供無差別待遇的服務(見A4)。118

部分規範會限制來自中國的網路廣告或投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要求來自中國大陸的實體在取得媒體財產或實體時,需取得政府許可。該法同時也禁止來自中國共產黨(CCP)的投資。119

為了提升新聞媒體的永續,台灣出現要效仿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令》的聲音,該法規向社群媒體課稅,並且將稅金用於支持在地新聞媒體。2022年12月,數位發展部(MODA)與Google、Meta以及新聞媒體開會。120 2024年3月,台灣國會推出「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該法案的目標之一是要提升第一線新聞記者與電視台新聞部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該草案初步受到三黨一致的支持。121

B7:網路的整體資訊狀況是否缺乏多樣性及可靠性? (0–4分):4

台灣的網路資訊和數位媒體生態系統反映了不同的利害、經驗、社群和語言。一系列較新的網路媒體為這種多元性做出貢獻。根據牛津大學路透新聞學機構在 2022年所進行的一份調查,台灣有84% 的人口會觀看網路新聞,並有 58% 是透過社群媒體來進行;僅有 16% 是閱讀紙本新聞,較 2017 年的 41% 來得更低。122

然而,媒體環境仍受政治極端與聳動內容所苦。123 根據路透新聞學機構在 2022 年的報告,僅有 27% 的人認為媒體是可靠的,此數字在受訪的亞太地區國家中敬陪末座。124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的研究也發現,2018 年的台灣人民認為媒體環境比 2014 年時更不可信任與更不可靠。125

網路和、Facebook、X、Instagram、LINE(日本的社群媒體與通訊軟體) 和流行的 PTT 論壇上的不實訊息,會削弱人民存取可靠資訊的能力(見 B5)。126 例如在2022年的九合一選舉期間,出現很多不實資訊,包括如果通過憲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則總統候選人年齡也會下修至18歲;另外還有戴手套的人將不得投票。127

政府、科技業、和公民社會已開始研發創新工具,以因應不實及誤導的訊息在台灣的影響(見 B5)。128 例如LINE使用者可以向 Cofacts 回報訊息以進行事實查核,Cofacts是由去中心化的「零時政府(g0v)」社群所創建的平台,129 並取得該訊息真假的資訊。而像是民主實驗室這樣的組織們,也已著手進行創新研究,揭發並分析假訊息活動及它們帶來的影響。例如民主實驗室的「走出迷霧:如何不受假訊息影響」活動,就是要幫助公民社會對抗虛假訊息與錯誤訊息帶來的影響。130

B8:是否有一些阻礙使用者形成社群、動員、在網路上開展運動的狀況,特別是在政治與社會議題上? (0–6分):6

台灣人可以自由使用數位平台與網路資源,進行社會與政治議題的辯論與動員。這些平台或資源包含社群媒體平台如 LINE、Facebook、以及網路佈告欄PTT。

當前的事件往往會在社群媒體上引發大量辯論以及動員。2024年5月,在野的國民黨與民眾黨組成「藍白合」,在立法院形成多數,意圖加快通過能擴大立法院職權的法案,使其有權懲罰不願意提供私人資訊的民眾,表面上能進一步加強政府的監管。該法案引起諸多民眾的抗議,當中很多抗議活動是透過社群媒體來組織。抗議民眾擔心此法案會允許政府越權,同時國會對該法案也沒有充足的審查。131 參與這些抗議活動的年輕人(統稱「青鳥行動」),是透過Meta旗下的Threads與Instagram來散播資訊與動員。132

2024年大選期間,候選人也使用社群媒體來動員他們的支持者,像是民進黨支持者最常使用的就是Threads。133 2022年的「九合一」選舉中以及2023年南投立法委員補選期間,支持者也經常使用社群媒體來動員。134

2023年6月,台灣民眾在Facebook與其他社群媒體發起一系列的「#MeToo」運動,希望讓社會大眾注意到性騷擾的問題上。135 該運動後來演變成全國性運動,在6月底前一共有超過150位公眾人物被指控曾經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136 部分指控被性騷擾的民眾,也面臨法律手段的威脅。137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所維護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則提供普羅大眾在網路上提案、投入、監測以及回應公共政策的官方渠道。138 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21年的報告中提出,使用者對平台展現了高滿意度,但僅有 0.43% 的提案被接受。139

C. 侵犯使用者權利 (0-40分)

C1:憲法或其他法律是否沒有保護包含在網路上的表意自由、資訊取用、以及出版自由等權利,以及這些權利的工作是由欠缺獨立性的司法機關來進行的? (0–6分):5

憲法保護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140 政府亦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保護的言論自由與獲取資訊的權利納入國內法中。141 《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制定於 2005年。142

台灣的司法機構是獨立的,並受《法官法》保護。143 司法系統相當程度保障了言論自由(見 C3)。然而,至少有一個法院判決削弱了這個強健的言論自由標準。在2000年,憲法法庭指出誹謗罪並不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見 C2)。144

2023年2月(前份報告期間),國防部(MND)提出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法內容與戰時動員有關。在面臨嚴厲的批評後,國防部於3月初撤回該修正草案。145 該修正草案若是通過,出版業、媒體、廣播電視以及網路平台,都有義務配合政府進行動員,民眾因此擔心此法會影響言論自由。該法案的支持者則表示,這些條例只是要在戰爭時期對抗敵人發起的資訊戰。146

C2:是否有法律對於網路活動──特別是那些受國際人權標準保障的活動──施加刑事處罰或民事責任? (0–4分):2

有一部分的法律將網路活動視為犯罪。誹謗是刑事犯罪。《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可處最多兩個月的拘役或新台幣 9,000元以下的罰金(約美金 324 元);《刑法》第 140 條規定,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當場侮辱」,則可處以最高一年的刑期或新台幣 100,000 元以下的的罰金。2021 年 12 月,國會修正了《刑法》第 140 條,移除了「侮辱公署」的罪刑,並提高其餘條款的處罰。147 某些立法委員認為第 140 條侵害了言論自由的保障,並呼籲應修正《刑法》。148

《刑法》第 310 條規定,若某人用文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最高可被處兩年的刑期或罰款。149 聲稱他們自己被誹謗的人,也可要求金錢上的補償。在誹謗的案件中,法律排除了可證明為真、受公眾關注、可受公評之事的言論。政治人物和檢察官也對於刑事侮辱、誹謗的條款多有批評,認為其與憲法有所衝突。150 2023年6月,憲法法庭認定《刑法》第 310 條合乎憲法,指出該法條的標準符合比例原則,並且沒有違反言論自由。151 該法庭指出,言論自由不應該保護在沒有嘗試確認真假的情況下,所傳輸的虛假資訊。152

一些法律規定散布不實或誤導訊息的責任。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下,使用者會因「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遭罰最高三天的拘役或新台幣 30,000 以下的罰鍰(約美金 1,080 元)。153 該法也被用於調查網路活動(見 C3)。

2021 年 9 月,憲法法庭宣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違憲。該條文允許執法單位在單一案例中同時進行行政罰鍰和刑事處罰。在該判決後,執法機關僅能對涉嫌犯法的人處以行政罰緩或刑事處罰,包含與網路言論有關的案件。154

針對新冠疫情所制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 2020 年 1 月生效並於2023年6月廢止(見C6),該法第 14 條針對散布與疫情有關,且被認為可能導致公眾及他人傷害的謠言或錯誤訊息,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高額罰金。155同樣的,自 2019 年開始生效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也明載,對可能造成公眾或他人實質危害的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以新台幣 300 萬以下罰金(約美金 108,000元)。156

在選舉期間傳播不實訊息可能招來刑事處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規定,為了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政治提案通過或否決,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於公眾者,可處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157 在 2019 年 12 月,立法委員通過了《反滲透法》,其中包括對受敵對外國勢力指示、資助、贊助而散布選舉有關的假訊息的刑事處罰。158 。在該法通過後,親北京的網路媒體 Master Chain 宣布結束其在台灣的營運。159

根據《災害防救法》,任何人若故意報導有關災難的錯誤訊息,將面臨新台幣 30 萬至 50 萬的罰款(約美金 10,800至 18,000元)。160 《糧食管理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糧食產銷計畫的謠言或不實訊息」。161

2023年2月提出並於3月撤回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見C1),其中一個法條規定,任何人在戰爭期間散播錯誤訊息,可處最高三前的有期徒刑或是新台幣100萬的罰款(約美金32,000元)。透過廣播電視、電子傳播工具或是網路散播錯誤訊息者,則會面臨更嚴重的刑罰。162

C3:個人是否因網路活動──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活動──而受罰? (0–6分):5

分數變化:分數從4分提高至5分,因為在報告期間,沒有人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而遭拘役,與前幾年不同。 台灣的網路使用者會因其網路活動面臨調查或起訴,但這些案件鮮少導致嚴重的處罰,如監禁或巨額罰款。

多數《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都遭司法機關駁回。例如2024年1月,有人在Facebook上傳一個影片,內容是開票影片,標題則是「選舉舞弊」。該民眾被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逮捕並且起訴。法院最後將他無罪釋放,理由是因為雖然影片對選舉的公正與民主帶來風險,但民眾很容易就能分辨其真假。163 法院在2024年3月也駁回一個類似的案件,當事人上傳與同樣一個選舉舞弊相關的影片,而且有2,000多個回覆,因此被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164

卡神楊蕙如先前因為污辱公職人員,被依刑法140條判定有罪,但2024年5月,憲法法庭判定該判決無效。該法院表示,污辱公務員罪違憲並且違反言論自由。165 2022年2月,法院依違反刑法140條,判楊蕙如與另一名被告蔡福明5個月徒刑。楊蕙如也因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起訴,但是法院判決那些罪名不成立。166 楊蕙如與蔡福如被起訴,是因為他們在2018年涉嫌鼓吹民眾散播謠言,最終造成外交人員自殺。167

在上一個報告期間,有幾位民眾因其政治上的言論,被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2022年9月,一位網紅因為在直播平台Twitch上,散佈蔡英文總統過世的假消息,因而遭罰新台幣3,000元(美金108元)罰鍰。168 2022年6月,一位民眾因爲使用LINE傳送關於新冠疫苗的虛假言論,因而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台幣5,000元(美金160元)。169 根據最新資料顯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5)條(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定罪)的案件數量,在2019年達到151件,2020年則上升至320件。170 這些案件多數最後都沒有定罪,171 像是2020年的320個案件當中,243個案件最後沒有任何裁罰。172

在前一個報告期間,網路使用者也會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而被判決有罪及罰款。該法於2023年6月廢止。例如有一個網路使用者,就因為在LINE群組中說他新冠肺炎陽性,因而被判處緩刑與新台幣5,000元(美金160元)的罰款。173 C4:政府是否對匿名通訊或加密進行限制? (0–4分):3

匿名通訊存在部分的限制,因為臺灣強制要求領取 SIM 卡須進行註冊。174 電信相關的法律與規範要求服務提供者在販售電話號碼(包含預付SIM卡)時,應記錄使用者的基本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等。17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在 2017 年時強調,註冊程序可以協助相關機關調查及預防犯罪及詐欺。176

台灣居民可以自由使用加密技術。《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執法機關可以在取得法院許可後,監聽有線與無線的電信訊號。177 雖然電信公司應確保軟硬體相容,使它們得以協助政府監控,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義務要求電信公司去解密訊息、提供解密金鑰給執法機關。178 部分執法機關內部的人則抱怨,無法解密阻礙了犯罪偵查。179

2024年5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被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180 該法的2020年版本草案當中,有條文授權政府使用惡意軟體攔截加密的通訊內容,181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公民社會組織,則因為擔心該法會侵犯隱私,因此動員反對該法案。182 該法的2024年版本草案,最終並未收錄該條文,183 立法院也在2024年7月(報告期間之後)通過。184

C5:國家對網路活動的監控是否侵犯了使用者的隱私權? (0–6分):3

台灣憲法明確保障秘密通訊,並要求對執法機關監控人民通訊的行為進行監督。185 大法官解釋也保護了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186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在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見 C6)。187 然而,部分實施中的監控的法律與程序損害了這些隱私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須取得法院的「通訊監察書」,且是因被控訴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方能存取通訊內容。188 在緊急狀況或特定犯罪時,檢察官可以毋須先取得法院許可,即可逕行通知執法機關啟動監控。檢察官在前述行為的 24 小時內,須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書」。若法院於 48 小時內並未核發「通訊監察書」,應停止監控。189 對於某些嚴重的犯罪,包含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的罪,檢察官可不向法院申請調取票,而逕行存取後設資料。19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於2024年7月通過,讓執法機關可以進一步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包括裝置標示碼、IP位址與網域名稱。該修正案也允許檢察官在尚未取得法院許可前,可針對更多種犯罪逕行啟動監控。191 有鑑於此,公民社會組織對政府因此獲得更多權力來存取民眾的資料與通訊紀錄,表達擔憂。192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求,司法院每年發布關於通訊監察與取用通訊紀錄的統計報告。193 然而,根據台灣人權促進會在2018年的一份報告,執法機關越來越頻繁在沒有取得司法許可的情況下,逕行進行監控,代表司法院的資料並無法忠實反映實際情形。194 高等檢察署自2021年開始,投入研發名為「科技偵查輔助平台」(AITP)的分析工具,195可用於申請資料,因此進一步限制了偵查的資訊透明。19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賦予國家安全局(台灣第一情報機構)為了國安目的而執行與外國敵對勢力有關的國內通訊監察時,可在情況急迫時,自行──即欠缺司法監督──簽發「通訊監察書」的權力。然而,在前述行為48小時內,必須取得司法機關的許可,否則必須停止監察。197國安局並未被要求須揭露其監控活動。198

《科技偵查法》草案(之後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2024年7月(報告期間後)由立法院通過,允許執法單位在偵查犯罪時,可以使用地理位置定位來追蹤嫌疑犯並且使用行動裝置識別碼來進行調查。199該法允許執法單位使用「M化車」(具有定位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功能裝置的汽車),「M化車」就像是小型的行動基地台,周遭的電話都會傳送辨識資訊給M化車。該科技讓執法單位可以在特定區域當中,追蹤特定的手機門號或辨識周遭的手機。法律欠缺相關保護措施,像是禁止政府在抗議群眾以及政府機關大樓周遭使用M化車。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台灣公民社會組織,都要求決策者應該加入此禁令。200 在 2022 年 1月,臺灣高等檢察署揭露了五個執法單位,包含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等,都配有M化車,且臺灣高等檢察署也正在規劃建立M化車團隊,以因應未來的調查。201

目前並不清楚政府是否有取得間諜軟體技術,儘管一些報告表明有這類情事。公民實驗室(Citizen Lab)在 2015 年報告中指出,台灣政府是 公民實驗室列出的Finfisher間諜軟體可能客戶之一,並在台灣追蹤到 Finfisher 的伺服器。202。在更之前,政府機關被發現曾和現已解散的 Hacking Team 有過聯繫,溝通關於購買間諜軟體的事宜,儘管並無證據顯示購買了間諜軟體。203

亦有關於國家機關監控社群媒體的顧慮。國家安全局在 2018 年坦承,他們會監控社群媒體以追蹤源自中國的假訊息並確保國家安全。204 其他政府單位則被發現已購買監測及分析系統。205

C6:服務提供者及其他科技公司監控及蒐集使用者資料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使用者的隱私權? (0–6分):3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了包含私部門與非政府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該法對個人資料進行廣泛定義,以納入各種個人可直接或間接被識別的資料,包含醫療資訊、教育、金融資料、社交活動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就資料的跨境傳輸作出規定,206 並明定個人可在公、私行為者違反法律時申請司法救濟。

2022年8月,憲法法庭判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欠缺獨立且專門的主管機關是違憲的,並且命令政府在3年內(也就是2025年8月前)改進。207 依照此命令,政府於2023年5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當中規定必須隱私與個資保護的獨立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208 2023年5月通過的修正案,也提高對個資外洩的刑罰,但在野黨立委抨擊該修正案未能充分解決公部門外洩個資的問題。209在修正案通過後,行政院於2023年9月公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的組織章程,該籌備處的任務就是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210

府會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保護隱私。在 2021 年 12 月,文化部要求蘋果日報──一家原隸屬於香港蘋果日報的網路媒體機構,直到香港蘋果日報於2021年6月停刊的資產因香港國家安全法而遭凍結並於2021年6月停刊才終結隸屬關係──不應傳輸個人資料給香港政府。文化部憂心中國政府將會濫用該資訊,並呼籲台灣方的機構應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211

《電信管理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求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應和犯罪偵查合作,並遵循執法和其他政府單位的監控要求(見 C5)。212 這些業者的配合率有高有低。舉例來說,台灣大哥大報告指出,該公司於2023年收到執法單位200,000次的個人資料請求,配合率為99.98%。213 中華電信在2023年,則收到政府機關與執法單位2百萬次的個人資料請求,但該公司同意配合並提供個資的比例只有53.49%。214

擁有特定偵查權力的政府單位也會在事先缺乏法院命令或其他監督的狀況下,逕行和國家機關及私人公司索取個人資料。215 例如根據最近期的資料顯示,經濟部在 2017-2018 年間,就其送出的 1,112 次個人資料請求中,取得了 100% 的回覆。其中 112 次請求是向政府機關提出,1,000 次是向非政府機關,包含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雅虎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等。216

數個法律提出了不同的資料保存要求。217 電信服務提供者被要求應保存通訊紀錄、使用者訊息、以及帳單明細至少一年。218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2020年2月實施(新冠肺炎疫情初期),219並於2023年6月廢止。220 該法授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廣泛的權力,以進行接觸者追蹤及公布個人資訊,但也因此被公民社會團體與其他專家批評欠缺合法性與比例原則。221

台灣於2020年推出電子圍籬系統,使用行動裝置的位置追蹤資料,以確保個人處於隔離狀態。222 在本次報告期間,該措施仍維持有效,儘管有報導指出該措施已在 2022 年 5 月放寬。22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存取系統中的聚合資料,而警察在處理隔離相關的警報時,則可存取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及地址。受隔離的人須保持手機開機,以利追蹤工作的進行。

C7:個人是否因其網路活動,而遭受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行為者的非法恐嚇或暴力? (0–5分):4

使用者通常不會因其網路活動而遭受人身暴力或其他嚴重的威脅,儘管網路騷擾仍是一個被關切的議題。「網路肉搜」意指在某人遭受批評或參與爭議議題後,所對其進行的識別或追蹤。

2024年1月大選期間,網路騷擾變得更嚴重。一位大學生在網路論壇提出批判民眾黨候選人柯文哲的問題後,被網路肉搜;224 同樣地,有一名學生提出批判民眾黨候選人(現任總統)賴清德的問題後,也被網路肉搜,網友連他父親也不放過。225 有名YouTuber則宣稱國民黨網軍在網路上騷擾她與她家人。226

網路肉搜常態化,也妨礙了政府提升其資訊透明。例如2022年11月時,政府因為擔心人身安全與肉搜的風險,因而拒絕公佈疫苗審查委員名單。227

儘管並非常態,但使用者在前一份報告的涵蓋時期中,會面臨與其網路活動有關的人身安全威脅。2022 年 2 月,一位PTT網紅「四叉貓」在臉書上批評市議員候選人,因而遭受該議員的威脅。228

台灣立委也努力降低網路性騷的影響(見B3)。2021 年 11 月,立法院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以防範包含網路騷擾在內的騷擾與跟蹤。229 該法於 2022 年 6 月生效。230

C8:網站、政府、私人實體、服務提供者、或個人使用者是否遭受廣泛駭客攻擊或其他形式的網路攻擊? (0–3分):1

臺灣時常面臨海外的網路攻擊,特別是源自北京的攻擊。資料外洩非常常見,包括報告期間。

2024年1月的總統大選之前與期間,網路攻擊次數大幅提高。資安與網路基本架構公司Cloudflare的報告中指出,2023年末針對台灣的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與前一年同期相較之下,提高了30倍。231另一個資安公司Recorded Future在報告中表示,該公司察覺到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中國政府支持的駭客團體對70多個台灣組織發起網路攻擊,包括政府組織以及有與政府簽訂合約的企業。232

開放文化基金會(宣導開源科技的台灣民間組織)在2024年進行研究,在其訪談的35家台灣的公民社會組織中,超過一半表示曾經遭受到網路攻擊,威脅到他們的網路帳號與個資。6個組織表示通訊曾經被攔截,12個組織表示曾遭受駭客入侵。受訪組織有超過80%表示,外國極權政府(特別是中國),都有可能對他們進行網路攻擊。233

2022年10月,在前一個報告期間,安全研究人員在報告中表示,在一個駭客論壇上,有人在賣台灣的戶籍資訊,當中包含超過2,300萬筆的戶籍資訊,數量幾乎與台灣人口一致。234 分析該資料的子集後發現,這筆戶籍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號、地址等其他敏感個資,很有可能是2019的資料。235 2023年2月,法務部調查局表示該名駭客很可能是中國籍。236

私營部門的資料外洩,在台灣也是嚴重的問題。資安公司Check Point在報告中表示,台灣的企業組織每週面臨超過3,000次的網路攻擊。237 在報告期間,台灣企業就發生數次顧客資料外洩的事件,包括租車與共乘平台iRent、238國家指定載旗的中華航空,239以及連鎖的微風百貨。240

《資通安全管理法》對關鍵基礎設施服務提供者的網路安全進行監督。該法要求公務機關建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規定了遭遇安全事件時的通報與因應機制。241行政院於2016年成立了資通安全處,負責保護台灣的數位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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