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Free
80
100
A Obstacles to Access 24 25
B Limits on Content 31 35
C Violations of User Rights 25 40
Scores are based on a scale of 0 (least free) to 100 (most free). See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report acknowledgements.

概述

台灣擁有亞洲地區最自由的網路環境之一。訊息環境的特點是可負擔得起的上網,多樣化的內容,以及沒有網站封鎖和網路關閉。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保護著言論自由。民間社會、科技部門和政府已經採取了創新行動,以抵制來自中國的虛假訊息活動的影響。然而,對網路活動的刑事起訴和對過度監控的擔憂都威脅著網路自由。

台灣充滿活力和競爭的民主制度允許對立黨派之間和平轉移權力,對公民自由的保護總體上是有力的。目前人們關注的包括外國移民工人容易受到剝削,以及中國政府採取行動來影響政策制定、媒體和民主基礎設施。

主要動向(2020年6月1日 - 2021年5月31日)

  • 台灣擁有非常高的上網率,沒有明顯的數位鴻溝。最近,在以前聯繫較少的人口群體中(如移民)上網情況有明顯改善(見A1A2)。
  • 台灣《電信管理法》(TMA)於20207月生效,取代了《電信法》。《電信管理法》放寬了以前對服務提供商的要求,過去他們必須註冊並保留一定數量的資本才能在台灣運營,儘管它確實對電信服務的外國直接所有權進行了限制(見A4)。
  • 根據20209月發佈的一項新規則,台灣公司不能再通過電視或其他廣播方式提供中國的OTT(機上盒)服務,特別是愛奇藝或騰訊,儘管這些服務仍然沒有被網路服務提供商封鎖。該規則更新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B1B6)。
  • 政府於20207月出台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IASMA),以規範OTT服務。該法律草案將強制要求他們遵守某些透明度和註冊要求,並尋求確保其平台上的內容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水平,或損害青少年的情感或身體健康(見B3B6)。
  •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將對內容提供商規定不同程度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義務。例如,該草案規定公司在其服務條款中披露某些做法,並要求中介機構實施通知和下架機制,以便在收到有非法內容的通知後立即刪除(見B3)。
  • 至少有四人因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包含不準確訊息的發文而被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有罪,並被罰款(見C3)。
  • 20209月提出的《科技偵查法》將提高當局對用戶電子設備上存儲的私人通信的監控能力(見C4C5)。
  • 20215月,政府推出了1922簡訊聯繫追蹤系統,該系統使用二維碼來追蹤用戶的位置(見C6)。

A. 上網的障礙

A1: 基礎設施的局限性是否限制了網路的准入或網路連接的速度和品質?(0-6分) (6/6)

總的來說,台灣的網路准入沒有基礎設施的局限,台灣擁有較高的網路准入率。2021年,社交媒體管理平台HootSuite認為台灣的網路普及率為90%,即約2145萬人口可上網。 1 其他資料來源的百分比略低: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在2020年報告說,網路普及率為83%。2

用戶可以通過一系列不同的連接方式上網,包括光纖等固定線路寬頻網路、數位用戶線(DSL)、行動網路的第四代和第五代(4G和5G)技術,以及免費的公共Wi-Fi服務。3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資料,2019年有583萬人訂閱了固定線路寬頻網路,4 而行動網路的普及率為114%。 5 全國有近1萬個熱點提供免費Wi-Fi。6

政府致力於將移動服務升級為4G網路,並推廣5G。 7 2G在2017年被停運,8 電信公司在第二年停止提供3G設備的合同。9 台灣最大的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已經宣佈,到2024年將停止提供3G電話的技術援助。10 主要的電信公司,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和遠傳電信(FET)已經開始在全台灣的主要城市和其他幾個地方提供5G服務。11

2021年7月,在Ookla的全球速度測試的移動和固定線路寬頻速度指數中,台灣分別排名第28和第30。當月,Ookla報告台灣的平均移動物體資料下載和上傳速度分別為71.82Mbps和15.09Mbps,固定寬頻下載和上傳速度為149.83Mbps和88.94Mbps。12 台灣學術網路(TANet)由台灣教育部和幾所大學維護,為教育機構,包括大學和圖書館提供網路基礎設施。13

A2: 由於地理、社會或其他原因,某些地區人群的上網費用是否令人望而卻步的高,或無法考慮上網?(0-3分) (3/3)

在台灣沒有明顯的數位差距,儘管基於地理區域和年齡的輕微差異仍然存在。網路接取,特別是行動網路,是可以負擔的。根據TWNIC的報告,近95%至97%的用戶用於行動網路的費用低於其月收入的1%。14 2021年包容性網路指數報告在100個國家中的定義為相對於收入的接入成本和網路市場的競爭水平,在可負擔性方面將台灣排在第47位。 15

在地理位置方面存在著輕微的數位差距,儘管近年來這種差距在不斷縮小。16 TWNIC在2020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非農村地區12歲以上的人中有84%可以網路接取,而農村地區只有70%。17

根據年齡的不同,訪問量也有輕微差異。201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NDC)報告說,12歲以上的人有86.2%訪問網際網路,但60至64歲的人只有75%。65歲以上的人中只有44%的人使用網路。18

在性別方面,網路接取沒有明顯差異。一些調查報告顯示,男性使用網際網路的比例比女性高,約為2%至5%。19

近年來,其他群體在網路接入方面也經歷了一次提升。例如,截至2020年,96%的移民使用網路,比2014年的72%大幅增加。20 政府還設立了i-Tribe計劃,以增加本地社區的無線寬頻。21 據報導,該計劃已經提高了人們獲得數位醫療服務和其他訊息的能力。22

A3: 政府是否為限制連接網際網路而對網際網路基礎設施進行技術或法律控制?(0-6分) (6/6)

台灣政府並不刻意限制連接,而且台灣的網路基礎設施是私有的。

台灣的四個網路交換點--TWIX、TPIX、EBIX和TWNAP--都由電信公司運營,儘管TWNAP在很大程度上只作為一個資料中心而不是交換點。23 連接國際網路的海底電纜也是私有的。24 中華電信公司,其35%的股份由交通部(MOTC)持有,鋪設了大部分的海底電纜。25 2020年,谷歌和臉書也提出了一個連接美國和台灣的海底電纜計劃。26

A4: 是否有法律、法規或經濟障礙限制了提供服務者的多樣性?(0-6分) (5/6)

雖然用戶可以選擇網路服務的供應商,但某些公司在市場上佔主導地位。新的《電信管理法》(TMA)27 於2019年6月獲得批准,並於2020年7月生效,它取代了以前的《電信法》(TA),並放寬了其中的一些規則。電信公司有三年的過渡期來遵守TMA的規定。28

以前,根據《電信法》,「安裝電信設備或提供電信服務 」的公司需要獲得通信部的營業執照,並獲得特定數額的資本。29 然而,《電信法》放寬了這些要求,意味著服務提供商現在只需註冊。30

根據TMA的規定,外國對電信服務的直接所有權不超過49%,而且外國人只能間接或直接擁有60%的股份。31

TMA對服務提供商規定了一些義務,儘管這些義務並不特別繁重,但往往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例如,電信運營商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通信的保密性,向消費者提供公開和容易獲得的信息,將電信和服務費用與不相關的費用分開,並為消費者提供投訴管道。32

以前進入市場的要求和開發基礎設施的高成本,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只有少數供應商能夠主導固定和移動市場。33 五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FET)、亞太電信和台灣之星電信(T Star)--佔據了市場的大部分,34 其中中華電信控制了大約68%。 35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也提供移動寬頻服務,截至2020年12月,中華電信的用戶數量最多,達到1130萬。36 雖然截至2020年2月,有82家電信公司提供固網服務,但大多數是小型企業,只提供本地服務。

《電信法》將不投資於物理線路或設備的供應商歸為 「第二類 」電信運營商。這使他們能夠通過與其他電信公司的對等互聯提供服務,並提供增值設施。37 根據《電信法》,這些公司只需要註冊而不是申請許可證。38

A5:負責監督服務提供商和數字技術的國家監管機構是否未能以自由、公平和獨立的方式運作?(0-4分) (4/4)

在台灣,監督電信和其他網路相關問題的監管機構通常被認為是自由、公正和獨立的。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於2006年,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負責監管電信和廣播服務,包括監督電信行業,管理域名和IP地址,以及處理和監督許可證;39 自2017年以來,它還管理著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使命包括促進健全的政策,維護用戶的權利,保護消費者利益,並確保市場的公平和有效競爭。40 該機構由七名委員組成,任期四年,所有這些人都由行政院長提名並由立法院批准。然而,總理負責任命主委和副主委,這引發了對該機構獨立性的質疑。41 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2020年11月發佈的一份報告,在20歲以上的受訪者中,68%的人表示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獨立性感到擔憂。42

2020年底,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拒絕了親北京的中天新聞頻道(CTi TV)的電視執照續期申請,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多次對該頻道違反監管規定進行罰款和警告。由於執照被拒,中天電視台失去了在台灣進行電視廣播的能力,但其在網際網路的業務沒有受到影響。43 記者無疆界組織(RSF)發表聲明說,事實上關閉一個新聞頻道是一種 「極端措施」,但注意到該頻道一再違反規定,並表示國家通訊委員會的舉動並不構成對新聞自由的侵犯。 44

台灣其他幾個政府機構也監督數位技術。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FTC)監管與電信服務有關的競爭法。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和國家競爭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45 近年來,幾個不同的政府機構監督了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的實施(見C6)。台灣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監管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有關的問題(見C8)。

網路信息的性質決定了由哪個部門監管特定的內容(見B2和B3)。46 例如,與食品衛生有關的網路內容由衛生和福利部處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是由幾個政府部門資助的半官方組織,負責與兒童和青少年相關的內容。

台灣數位發展部(MDD)預計將於2022年成立,旨在專注於國家的數位轉型和其他網路相關業務。47 截至迄今報導,台灣政府尚未公佈相關的部門條例。

B. 对内容的限制

B1: 國家是否封鎖或過濾,或強迫服務提供商封鎖或過濾網路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准保護的內容?(0-6分) (6/6)

政府一般不強迫服務提供商封鎖或過濾網站或社交媒體平台。然而,某些法律授權限制網路內容(見B3)。

雖然這些服務對希望網路訪問的用戶來說仍然可用且未被封鎖,根據報導,政府加大了對中國媒體影像平台愛奇藝內容的限制力度,該平台由中國公司百度擁有。48 2020年8月,台灣經濟部宣佈,從9月開始,台灣公司不能提供源自的中國公司或人員的影音串流媒體相關服務,特別是愛奇藝或騰訊。該規則更新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正式禁止台灣地區的公司和個人通過電視或其他廣播方式成為任何中國OTT服務(OTT)的代理或分銷商,包括數位電視頻道服務Media on Demand。49

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在2018年報告說,台北市政府在公共場所提供的免費Wi-Fi服務上過濾了某些內容。50 例如,市政府證實,它過濾了與藥物濫用、成人內容、賭博、網路釣魚式攻擊、性教育和武器有關的網站。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的訊息機構向該組織報告說,他們沒有封鎖其無線網路上的網站。

台灣教育部的網路守護天使(NGA)是一個適合公眾、家長和教育機構的內容過濾軟體。根據一份國家報告,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間,NGA被下載了近99,000次。51 台灣人權促進會發現,網絡守護天使NGA的過濾內容的標準不明確,並針對民間社會網站,包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台灣同志咨詢熱線協會,一個服務於LGBT+社區的團體。52

B2: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是否采用法律、行政或其他手段,迫使出版商、內容主辦方或數位平台刪除內容,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准保護的內容?(0-4分) (3/4)

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言論一般不會被強行刪除,中介機構也不會因第三方產生的內容而面臨繁重的責任。然而,一系列法律禁止發佈某些類型的內容,並允許刪除內容(見B3)。53 例如,TAHR報告說,2015年至2016年期間,政府引用了153次《食品安全和衛生管理法》要求刪除內容,《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通知和移除程式,要求中間商有義務移除第三方侵犯版權的內容。 54

近年來,司法部門處理了包括要求刪除內容的案件。2021年2月,一家法院裁定,一名被告應該刪除他在谷歌上對一家醫療診所的評論,其中包括不準確的訊息。55 在其他措施中,iWIN通過用戶投訴機制、內容篩選軟體、內容推廣和審查、內容評分系統以及服務提供商的自律機制來識別這些內容。56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是根據《兒童和青少年福利與權利保護法》第46條建立的。該法案要求內容托管方限制接收和瀏覽被認為對兒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害的內容,如具有暴力、血腥、性、淫穢和賭博的內容。57 在其他措施中,iWIN通過用戶投訴機制、內容篩選軟件、內容推廣和審查、內容評級系統以及服務提供商的自律機制來辨別這些內容。58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報告說,2020年,它總共收到了3878件投訴。1,391件與色情有關(36%),1,150件與被認為對兒童有害的內容有關(30%),409件與被認為對兒童身心健康有害的其他內容有關(11%),345件與網路欺凌有關(9%),290件與虛假訊息有關(7%)。在3878件投訴中,iWin向公司報告了1184件,並通過過濾軟體將1334件內容列入黑名單。 59 目前還不清楚投訴和向公司報告導致內容被刪除的比例。

2021年3月,警方迫使服務器位於美國的台灣色情平台SWAG的運營商暫時關閉該網站。依據《刑法》規定,警方對該平台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作為明顯調查其是否幫助非法形式的性工作和違反道德的一部分,之後關閉。60

谷歌報告稱,在2020年7月至12月政府提出的19項要求刪除的內容中,他們遵守了59%。11項要求涉及選舉法,4項涉及受管制的商品和服務,3項涉及誹謗,1項涉及侵犯版權。 61 臉書在同一時期限制了九項內容,其中八項與違反國際婚姻服務的當地法律有關,一項與違反當地隱私法有關。62

科技平台也曾因台灣政府要求以外的原因而限制內容。公民實驗室在2021年8月發佈的一份報告發現,蘋果公司的產品刻字服務(用戶可以將個人訊息刻在他們的蘋果設備上)所附帶的關鍵詞過濾,限制了338個關鍵詞。63 限制的內容包括「社會內容」關鍵詞,如那些被認為是色情的、提到非法商品和服務以及低俗的內容,但也包括29個「政治內容」關鍵詞,包括中國共產黨高官名字、毛澤東和法輪功精神運動。

B3:對網路和數位內容的限制是否缺乏透明度、同既定目標或獨立的上訴程序缺乏均衡?(0-4分) (4/4)

在台灣,網路審查不是例行公事,政府下令限制內容是有法律依據的。然而,民間社會已經關注缺乏透明度和監督政府和執法機構提出的刪除要求,以及這些要求如何得到遵守的頻率(見B2)。64

一系列法律禁止發佈某些類型的內容,包括《兒童和青少年福利與權利保護法》、《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法》、《藥事法》、《消費者保護法》和《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65 例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允許政府強制供應商阻止訪問網站或刪除販賣被禁止或被檢疫隔離的動物產品的網頁。66

司法部門已經圍繞網路審查做出了裁決。2017年,憲法法院裁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當時稱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2)條和第30(1)條要求製造商在公佈網路化妝品廣告之前獲得行政官員的批准,是違憲的。67 法院確認了幫助消費者做出經濟選擇的商業表達的重要性。

在報導期間,作為一個正在進行的一部分案件,就被遺忘的權利進行了訴訟。2018年,高等法院審理了一個地區法院早先作出的裁決,該案中,一個職業棒球隊的前老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要求谷歌刪除聲稱他涉及非法簽賭和造假的內容(見C6)。68 法院最初裁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明確保護被遺忘的權利,只有在個人資料不正確、被非法處理或收集,或資料的用途不再存在時,才能刪除。然而,2021年2月,最高法院命令高等法院再次審理此案,並確定該要求是否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之內。69

在報導期間,有幾項與網路內容有關的法案有待通過。 70 《數位通訊傳播法》(DCBA)草案未獲通過 71 — 最初於2017年1月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該草案對數字通信和廣播服務商規定了不同程度的義務。例如,該草案規定公司在其服務條款中披露某些規定,如隱私和安全政策以及報告不當內容的管道。它還要求中介機構實行通知和刪除機制,在收到合規通知後立即刪除非法內容。該草案被批評為將確定內容是否非法的責任推給公司。72

2020年7月出台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IASMA)將對OTT平台(OTT)進行監管。73 該法案是受中國OTT服務(如愛奇藝)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批准,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台灣運營的擔憂影響。該法案將對OTT服務實施某些透明度要求,特別是要求在公司的服務條款中披露隱私保護政策、網絡安全政策、資料使用訊息以及用戶報告問題的管道。運營商將被要求確保其平台上的內容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良善,或損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確定什麼構成國家安全由相關行政機構決定。草案還包含一些公司應遵守的註冊和報告要求(見B6)。74

B4:網路記者、評論員和普通用戶是否實行自我審查?(0-4分) (3/4)

記者、公民社會團體、活動家和普通用戶一般不進行網路自我審查。然而,一些包括網路內容責任的法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刑事誹謗條款,可能會影響自我審查(見C2和C3)。在中國和香港,自我審查也是出於恐懼對職業或法律的報復。

高調的起訴讓一些需要前往中國的台灣人對在網路討論中國相關問題保持警惕。例如,台灣活動人士李明哲於2017年在澳門過境時被中國政府逮捕,後來因「顛覆國家政權」被判處五年監禁;他在台灣時發佈的社交媒體內容被作為法庭證據使用。75 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於2020年6月實施,也可能鼓勵與中國有關的言論進行自我審查,因為處罰的範圍擴大到中國以外的言論。 76 另外,一些公司、記者和用戶在受到中國政府和親政府人士的強烈反對後,為稱台灣為一個國家而發表了道歉。77

B5:網路的信息來源是否被政府或其他強大的行為者控制或操縱,以推進特定的政治利益?(0-4分) (2/4)

政府沒有發佈正式指令,也沒有試圖脅迫網路媒體來影響其報導。然而,政治虛假訊息和網路影響行動是一個重要問題,特別是那些支持中國政府立場的訊息或直接來自中國黨國行為者的訊息。78 政府已經採取了創新行動,以抵制國內的虛假和被操縱的信息(見B7)。

在被歸類為自由民主的國家中,智庫Varieties of Democracy(V-Dem)在2019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台灣是外國政府傳播虛假訊息最多的兩個目標之一。流行的話題包括中國大陸和台灣的統一,台灣 79 民主的缺陷,詆毀政府應對COVID-19疫情的訊息,以及旨在污蔑民進黨候選人的內容,特別是在選舉期間。 80

台灣民間團體Doublethink Lab的研究人員在2020年10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了幾種用於支持與中國黨國立場一致的評論的虛假訊息策略;這些策略源於一系列行為者,包括中國政府、共產黨、軍事機構、私人公司和普通用戶。這些手段包括對播放親中言論的台灣媒體的經濟激勵,使用「內容農場」網站推送低質量的文章,以便在社交媒體上迅速傳播,以及部署台灣本地的網路影響者和中國民族主義網民來傳播親北京的訊息。81 另一個團體,總部設在美國的網路安全公司Recorded Future在2020年報告說,中國的省級部門在台灣招募了支持統一的影響者,月薪從740美元到1460美元不等。82

還有報導稱,台灣的新聞機構收到了來自北京的指示或付款。路透社在2019年8月報導說,中國大陸當局至少向台灣的五個媒體集團支付了報導費用。 83 據該機構稱,中國國台辦為兩篇關於北京試圖吸引台灣商人來華的有利報導支付了3萬元人民幣(4,600美元),這些報導被登在路透社沒有披露的媒體上。台灣國家安全局在2019年5月也指稱,中國政府參與了對某些台灣新聞機構編輯內容的審查,但拒絕透露是哪些。84

Doublethink Lab和澳洲戰略政策研究所在2021年8月發佈的一項聯合調查分析了針對台灣受眾的內容農場網站。85 其中一個網站Qiqis.org的內容被發現表現出對中國政府偏好的敘事方式的高度偏向性,總體上對美國政府的批評性報導,特別是2021年1月6日的國會大廈襲擊。

台灣的兩個主要政黨--民進黨和國民黨--分別聲稱,另一個政黨的成員雇傭或部署評論員在網路傳播被操縱的訊息。86 在牛津大學網際網路研究所的一份報告中,受訪者聲稱有個人被選舉活動方和政黨收買,在網路傳播訊息,但他們沒有澄清這些內容是否虛假或特別具有誤導性。87

B6:是否存在經濟、監管或其他限制因素,對用戶在網路發布內容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0-3分) (3/3)

台灣用戶在網路發佈內容的能力方面沒有面臨繁瑣的限制。網路或數位新聞機構不需要獲得許可證就可以發發佈內容。服務供應商受《電信管理法》的監管,必須在連接品質、價格、條件和訊息方面以非歧視的方式提供服務(見A4)。88

一些法規限制了來自中國的網路廣告或投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法》要求中國大陸實體直接擁有媒體財產和實體需要政府批准。它還禁止來自中國共產黨(CCP)的廣告。89

IASMA草案將要求具有特定規模、收入、流量或市場影響力的OTT服務進行註冊,否則將面臨10萬至100萬新台幣(3,500至35,000美元)的罰款(見B3)。90 外過擁有機構如果尚未設立本地代表,則必須設立本地代表,並定期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告國內用戶的數量、流量和收入以及用戶參與情況。91 為來自中國的非法OTT服務提供服務的本地電信公司也可能面臨嚴厲的罰款。92

B7:網路的訊息狀況是否缺乏多樣性和可靠性?(0-4分) (4/4)

台灣的網路訊息和數位媒體生態系統反映了不同的興趣、經驗、社區和語言。一系列較新的網路渠道為這種多樣性做出了貢獻。然而,媒體環境也存在著政治極化和聳人聽聞的內容。93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的一項研究發現,與2014年相比,台灣民眾認為2019年的媒體環境更加不可靠,可信度更低。94

網路和Line、Facebook、Instagram以及流行的PTT網路公告牌上的不實訊息會破壞人們獲取可靠訊息的能力(見B5)。95 Doublethink實驗室在台灣2020年總統和立法選舉期間對選民進行的民意調查發現,80%的受訪者認為網路的虛假訊息是一種「嚴重的」威脅,70%的受訪者認為他們喜歡的候選人已經成為上述訊息的目標。96 此外,在2021年5月COVID-19病例激增後,關於疫苗的不實訊息也在傳播,例如疫苗可能導致老年人死亡。97

政府、科技行業和民間社會已經設計了創新的工具,以抵消台灣虛假和誤導性訊息的影響(見B5)。98 例如,數位部長唐鳳在2019年宣佈,每個政府部門都雇用了「迷因工程師」,用有趣的迷因快速應對那些虛假訊息的做法。此外,訊息應用程式Line上的用戶可以向機器人Cofacts報告訊息以進行事實核查,該機器人由台灣分散的g0v公民技術社區創建。99 用戶可以在該平台上向機器人報告內容,以獲得有關該內容之有效性的訊息。像Doublethink Lab這樣的組織也進行了創新研究,以發現和分析虛假訊息活動及其影響。100

B8:各種條件是否阻礙了用戶動員、組建社區和開展活動的能力,特別是在政治和社會問題上?(0-6分) (6/6)

台灣人民可以自由使用數位平台和網路資源,圍繞社會和政治問題進行辯論和動員,包括在Line和臉書等社交媒體平台,以及網路公告板PTT。

當前的事件往往會在社交媒體上引發大量的辯論。在最近的此類活動中,支持2021年2月關於保護海藻礁的公投的文章吸引了成千上萬的分享,並影響了公眾對這個問題的看法。101

C. 侵犯用戶權利

C1:憲法或其他法律是否不能保護言論自由、獲取訊息和新聞自由等權利,包括在網路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保障是由缺乏獨立性的司法機構執行的?(0-6分) (5/6)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台灣憲法的保護。102 政府還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規定的言論自由和獲取訊息的保護措施納入國內法。103 2005年頒布了《政府訊息自由法》 104

台灣的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它為言論提供了相當大的保護(見C3)。然而,至少有一項法院裁決破壞了強有力的言論自由標準:2000年,憲法法院指出,誹謗罪並不違反憲法中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見C2)105

C2: 是否有法律規定對網路活動,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准保護的活動給予刑事處罰或民事責任?(0-4分) (2/4)

一系列的法律將網路活動定為犯罪。詆毀和誹謗是刑事犯罪。刑法第309條規定,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最高可被拘留兩個月或罰款9,000新台幣(315美元),而第140條規定,如果個人「在合法履行職責期間侮辱公職人員」,最高可被監禁六個月或罰款。"一些立法者認為,第140條違反了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呼籲修改刑法典。106

刑法第310條規定,如果某人被認定犯有以書面形式 「指出或傳播將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以便將其傳達給公眾的罪行,可處以最高兩年的監禁或罰款。107 聲稱自己被誹謗的人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對於誹謗案件,法律排除了可以證明是真實的、與公眾關注有關的言論,以及「對受到公眾批評的事實的公正評論」的內容。」

一些法律規定了傳播虛假或誤導性訊息的責任。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SOMA)》,用戶如果 「以足以破壞公共秩序和和平的方式散布謠言」,可被處以三天以下的拘留或不超過30,000新台幣(1,050美元)的罰款。108 該法已被用於調查網路活動(見C3)。

從2020年1月到2021年6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生效。該條規定,對傳播被認為對公眾和他人造成損害的流行病的謠言或虛假訊息的行為,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高額罰款。109 同樣,2019年6月頒布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概述了對散布有關疫情的、對公眾或他人造成重大傷害的謠言或虛假訊息,對此類行為處以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105,000美元)的罰款。 110

在選舉期間散布虛假訊息也會導致刑事處罰。《公務員選舉和罷免法》第104條規定,為選舉或不選舉某候選人,或為政治提案,而散布謠言或欺詐性內容,給公眾造成損失的,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111 2019年12月,立法機構通過了《反滲透法》,其中包括對散布由外國敵對勢力指示、資助或贊助的與選舉有關的虛假訊息的刑事處罰。 112 該法案通過後,親北京的網路媒體Master Chain宣佈結束在台灣的業務。113

根據台灣的《災害防救法 》,任何人如果故意報告有關災害的虛假訊息,將面臨30萬至50萬新台幣(10,500至17,500美元)的罰款。114 《食品管理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蓄意散布與市場食品價格和食品生產計劃的實施等有關的謠言或虛假信息」。115

C3: 個人是否因網路活動,特別是受國際人權標准保護的網路活動而受到懲罰?(0-6分) (4/6)

台湾的網路用户曾因其網路活動而被調查或起訴,但案件很少導致重大處罰,如監禁或巨額罰款。

近年來,根據SOMA(《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有所增加,僅2019年就有151起,2020年1月至5月有233起。116 雖然大多數SOMA案件沒有導致定罪,但 117 在報導期內至少有四起案件導致了罰款。2021年5月,一名用戶因在臉書群組中分享不准確的信息,聲稱新北市因冠狀病毒而被封鎖,而被罰款5000元(175美元)。118 另一名用戶因2021年3月在一個LINE群組中發布錯誤信息,聲稱人們因疫情而獲得額外兩週的假期而被罰款5000新台幣。119 此外,2021年4月,一名高中生被罰款2000元(70美元),因為他在臉書上分享了不準確的訊息,稱下學期的開學日期被推遲到3月1日,而不是準確的2月25日。 120 同樣在2021年4月,另一名用戶在LINE上發佈虛假訊息,稱政府因疫情向家庭提供經濟補貼,因此被罰款6000元(210美元)。121

其他根據SOMA進行的調查被司法部門駁回。2021年2月,知名的變性人網路名人江嘉文(暱稱罔腰)在臉書上聲稱自己懷孕了,導致她被根據SOMA進行調查。 122 衛生和福利部聲稱,罔腰在誤導公眾,而且沒有醫院被批准進行子宮移植手術。2021年5月,法院裁定罔腰沒有違反《婚姻法》。123

2020年9月,一名音樂教師因在臉書上發文稱蔡英文內閣會議上提供的午餐是奢侈的,是濫用公款的行為,而被根據SOMA進行調查。124 其他六名用戶也因分享該內容而被調查,並根據SOMA被起訴。10月,法院裁定,儘管這些用戶故意傳播訊息,但其內容並不違反法律,因為它不會引起公眾的恐懼或恐慌。125 判決後,行政機構表示將繼續調查和起訴謠言。在之前的報導期間,2019年12月,國立台灣大學教授蘇宏達因2018年在臉書上批評故宮博物院政策的影片而被質疑違反了SOMA。2020年1月,法院裁定該內容受到國內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126

在2018年一名駐日外交官自殺後,網紅楊蕙如被指控違反SOMA和侮辱公職。這些指控與她煽動網路部隊散布謠言有關,據稱這些謠言促成了該外交官的死亡和侮辱公職人員。127 截至2020年8月,該案件仍在審理中。

2020年年中,一名用戶因在YouTube上發佈指責總統蔡英文在2020年總統選舉期間進行選舉舞弊的影片而被根據SOMA起訴。法院於2020年5月裁定,這是對選舉事務的合理監督,並駁回了該案件。在法院裁決後,執法部門根據《刑法》第140條以侮辱公職的罪名指控了至少一名與該影像有關的用戶。128

在報導期間,至少有兩名用戶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而被認定有罪並被罰款。例如,一名用戶被發現故意在臉書上發佈不正確的訊息,稱有人對COVID-19檢測呈陽性。129

新聞機構和記者也遭到了刑事誹謗指控。例如,2019年7月,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對《金融時報》的Kathrin Hille和台灣國有的中央通訊社(CNA)提起了刑事誹謗訴訟。130 這些指控是在希勒發表文章指責該媒體集團經常收到中國政府關於其新聞報導的命令,以及中央社在自己的報導中引用該故事後提出的。131 2019年4月,該媒體集團還威脅要就《蘋果日報》的一篇報導對其起訴,該報導聲稱旺旺集團得到了中國政府當局的補貼。 132 另外,《蘋果日報》因其對台灣大同公司的人事鬥爭和財務報告問題的報導而被起訴為誹謗。 133 然而,法院在2021年4月裁定該媒體無罪。

C4: 政府是否對匿名通信或加密進行限制?(0-4分) (3/4)

對匿名通信有一些限制,因為台灣有強制性的SIM卡註冊要求。 134 電信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服務提供商在銷售所有電信號碼(包括預付費SIM卡)時,必須記錄用戶的基本訊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13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2017年強調,登記有助於相關機構進行犯罪和欺詐調查和預防。 136

台灣的居民可以自由使用加密技術。《通訊保障及監察法》(CSSA)授權執法機構在獲得法院授權的情況下攔截有線和無線電信訊號。137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義務要求電信公司對訊息進行解密或向執法機構提供解密密鑰,儘管它們應確保軟體與攔截工作兼容,以便協助政府監控。執法機構 138 內部有人抱怨說,不解密會破壞刑事調查。139

2020年9月,司法部發佈了《科技偵查法》,該法將授權擁有法院命令的執法機構通過當面接觸、網路傳輸或其他必要手段(如惡意軟體)訪問用戶的電子設備(包括加密的通信,見C5)。140

C5:國家對網際網路活動的監控是否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0-6分) (3/6)

台灣的憲法明確保障秘密通信,並要求對執法機構監控人民的通信進行監督。141 對憲法的司法解釋也保護了隱私權和訊息自決權。 142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了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對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利用(見C6)。143 然而,某些監控法律和程序在實踐中損害了這些隱私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CSSA)規定,對於一系列至少判處三年監禁的被控罪行,需要有法院批准的「通訊監察書」才能獲取通信內容。144 對於同一類型的犯罪,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票」 「以獲取元資料記錄。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和特定的重罪,檢察官不需要法院的許可,而是可以通知執法機關開始監視。 145 在這樣做的24小時內,檢察官必須申請搜索票;如果法院在48小時內沒有簽發搜索票,監視就會停止。對於某些嚴重的罪行,包括那些可能導致至少10年監禁的罪行,檢察官可以直接獲取元資料而無需申請司法授權。146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執法機關獲取個人資料的條款。 147

CSSA規定,執法機構和監督單位必須公佈有關通訊監察和通訊記錄檢索的統計報告。148 根據司法院和司法部的統計報告,2020年約有56,000宗通信監控案件149 和約123,000宗通信記錄檢索案件。150 90%以上的案件不需要法院的批准。 151 台灣人權協會在其《網路透明度報告》中報告說,對請求不進行司法審查的情況已日益常態化。 152

CCSA授權國家安全局(NSB)在緊急情況下不經司法監督自行簽發通訊監察書,為國家安全的目的對 「外國勢力或外國敵對勢力 」的國內通信進行監視。153 國家安全局不需要披露其監控活動。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法院批准的 「搜索票 」或得到被搜查者的自願同意來獲取非電信個人資料。154

在報導期間提出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將提高當局監測通信的能力。155 例如,檢察官可以在兩個月的調查期內使用GPS或其他位置追蹤工具,而無需搜索票。 156 該草案還授權警方使用無人機或航空設備,在這些設備上可以安裝類似於Dirtbox的設備--這些強大的設備可以通過冒充手機基地台來促進監視,並且可以進行長達30天的監視。電子設備也可能被入侵,當局可能安裝惡意軟體來監控通信(見C4)。司法部指出,新形式的數位犯罪,特別是那些在訊息應用程式上協調的犯罪,使得新的權力成為必要。157 民間社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批評該草案的規定允許嚴重侵犯隱私權和其他人權。158 在報導期結束時,該草案仍然懸而未決。

執法部門可以獲得並部署 "M-Car "設備,這是汽車內的基站,可以攔截目標的移動電話信號以探測其位置。在獲得通信記錄和用戶訊息後,執法機構可以利用M-Car設備獲取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IMEIs)和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IMSIs),並比較不同的信號強度,以準確定位用戶。目前對M-Car設備的使用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一家法院在2021年2月認為,使用該設備獲取當事人的位置信息是一種合法的執法方法。159

目前還不清楚政府是否有機會獲得間諜軟體技術,儘管一些報告表明它有。在2015年的一份報告中,總部位於多倫多的組織「公民實驗室」確定台灣政府或執法部門是FinFisher的「可疑客戶」,並將FinFisher的服務器追蹤到台灣。160 此前,政府機構被發現與現已倒閉的意大利公司Hacking Team就購買間諜軟體進行了交談,儘管沒有證據表明購買了間諜軟體。 161

還有人擔心,國家機構會進行社交媒體監控。國家統計局在2018年承認,他們監控社交媒體是為了追蹤來自中國的虛假訊息,並確保國家安全 162 其他政府單位也被發現購買了監控和分析系統。163

C6:服務提供商和其他技術公司對用戶資料的監測和收集是否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0-6分) (3/6)

《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規範了包括私營部門和非政府機構對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和使用。該法對個人資料進行了廣泛的定義,包括可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任何資料,包括醫療訊息、教育、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PDPA還規範了資料的跨境轉移,164 並規定如果公共或私人行為者違反了法律,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

PDPA缺乏一個獨立和專門的主管部門來監督其執行情況,儘管該法律的執行規則包括以更分散的方式進行監管和監督。例如,自2018年以來,國家發展委員會設立了一個專門的辦公室來監督PDPA。165 2019年,政府徵求公眾意見,以確定是否應修訂《公共資料保護法》,以充分遵循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中的原則。166

TMA和CSSA要求服務提供商和電信行業配合刑事調查,並遵守執法和其他政府當局的監控要求(見C5)167

擁有某些調查權力的政府單位也直接向國家機構和私營公司索取個人資料,而無需先接受法院命令或其他監督。 168 例如,2017年至2018年期間,經濟事務部從其提交的1112份個人訊息申請中獲得訊息的成功率為100%。其中112個申請是向政府機構提出的,1000個申請是向非政府機構提出的,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公司和雅虎台灣控股有限公司。169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財政部提交了350份申請,成功率為99.4%。據報導,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刑事偵查局也通過這一程序向Facebook發出了565份請求,成功率為52.9%。170

一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資料保留要求。171 電信供應商被要求將通信記錄、用戶訊息和帳單細節至少保存一年。172

在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加強了資料收集和其他監測,這些做法被民間團體和其他專家批評為缺乏合法性和相稱性。173 2020年2月,《新型病原體嚴重肺炎預防、救助和振興措施特別法》頒布,賦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CECC)廣泛的權力來進行接觸者追蹤和公佈個人信息。174 該法案規定,個人訊息將「在疫情結束後按照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政府還聲稱將在疫情結束後刪除存儲的資料。175

電子圍欄系統在本報導期間生效,該系統使用移動位置跟蹤資料,以確保個人處於隔離狀態。176 CECC可以訪問該系統的匯總資料,對檢疫相關警報作出反應的警察可以訪問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和地址。那些被隔離的人必須保持電話暢通,以便追蹤工作的進行。

2021年5月,政府推出了1922簡訊聯繫追蹤系統,該系統使用QR code追蹤用戶何時進入或離開不同地點,包括商店、政府大樓和公共交通場所。177 移動供應商幫助促進追蹤:一旦個人對COVID-19檢測呈陽性,聯繫人追蹤者就會向電信供應商提供他們的電話號碼,然後公司分析位置資料,以確定誰在這個人的附近。據稱,這些資料只用於流行病學調查。 178 然而,在6月,台中地方法院的一名法官稱,該服務被用來在刑事調查中定位一名被告。 179 NCC的回應是,簡訊服務只用於流行病目的。 180

此外,在2020年2月,鑽石公主號郵輪上的集體感染促使政府從電信公司獲得了60多萬人的手機定位訊息,用於追蹤聯繫人。 181

C7:個人是否因其網路活動而受到國家當局或任何其他行為者的法外恐嚇或身體暴力?(0-5分) (4/5)

用戶一般不會因其網路活動而遭受人身暴力或其他嚴重威脅,但網路騷擾仍是一個令人關切的問題。

「網路人肉搜索」指的是在某人受到批評或參與有爭議的事件後對其進行識別和追蹤,通常包括人肉搜索。2021年4月初,在一起致命的火車脫軌事件發生後,網路用戶試圖查明是誰造成了這次事故。182 一名乘客被錯誤地指責為過錯方,並受到了網路的騷擾。2020年12月,在一名航空公司飛行員感染COVID-19並打破台灣253天的零診斷記錄後,該飛行員的個人訊息和家庭背景被網友曝光在網路。 183 另一名婦女被錯誤地指控從該飛行員那裡感染了病毒。

新布魯姆雜誌的編輯Brian Hioe報告說,他在BBC的一篇文章中引用了關於台灣的COVID-19措施追蹤被隔離者的隱私問題,從而面臨騷擾和人肉搜索。184

雖然不是例行公事,但在以前的報導期內,用戶也面臨著與網路活動有關的人身威脅或暴力事件。2020年3月,著名的YouTube名人蔡阿嘎和他的妻子因其影片而被一名身份不明的襲擊者襲擊。 185

同志用戶遭遇網路騷擾。186 另外,2021年4月,行政院通過了《反跟蹤法》草案,其中部分內容有望處理網路性騷擾問題。 187

C8:網站、政府和私人實體、服務提供商或個人用戶是否受到廣泛的駭客攻擊和其他形式的網路攻擊?(0-3分) (1/3)

台灣面臨頻繁的海外網路攻擊,特別是來自北京的攻擊。

台灣網路安全部在2019年表示,台灣每月面臨約3000萬次技術攻擊,如網頁污損和DDoS攻擊,其中一半被猜測為來自於中國。 188 2020年9月,政府報告說,自2018年以來,至少有10個機構和大約6000個電子郵件帳戶成為攻擊目標,189 有四個中國政府支持的駭客組織被認為參與其中。 190

美國國務院在其2020年人權實踐國家報告中指出,中國政府行為者還對台灣記者的電腦和手機進行了網路攻擊。191

2020年5月,在總統就職典禮前後,總統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文件被洩露給記者。 192 政府官員還聲稱某些文件被篡改。同樣在5月,駭客從總統辦公室向立法者發送釣魚郵件。193 目前還沒有關於駭客身份的報告或進一步訊息。

資料洩露在台灣也是一個問題。2020年5月,一家國際安全公司指出,有超過2000萬個台灣戶籍資料在暗網中流通。 194

台灣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對關鍵基礎設施供應商的網路安全進行監督。它要求公共機構制定網路安全維護計劃,並規定了在面臨安全事件時的報告和應對機制。195 行政院還設立了一個網路安全辦公室。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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